省耕肥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
鄂耕肥函〔2025〕4号
各市、州、县(区)耕肥(土肥)站(局):
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规范有机肥料等重点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肥料产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肥料登记企业在登记有效期(5年)内应具备登记产品的生产能力,并能做好质量管控工作。有机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登记企业在登记有效期内生产条件发生改变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不得开展登记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委托加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登记送样环节
肥料生产企业首次(或续展)登记,需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肥料样品。各地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要对肥料取样环节严格把关,确保登记样品的代表性。
三、全面排查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情况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有机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登记有效期内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企业,包括拆除、搬迁、停产、设备改造等。排查中若发现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肥料企业,各地要做好监督宣传工作,提醒其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省站将结合肥料双随机监督抽查作进一步核查。请各县(市、区)填报《湖北省肥料企业生产情况排查表》(附件),市州汇总后8月15日前报省耕肥总站肥料管理科邮箱(443892500@qq.com)。
联系人:王巍,电话:027-87391393。
附件:湖北省肥料企业生产情况排查表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2025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