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
(一)建立专家队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建立部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承担部级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应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分阶段、分批次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于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首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三)检查结果运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优化完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服务保障,做好监督管理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使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改进提升。
(二)加强分类指导。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推进。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加强对各地实施《规范》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确需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省份,应在2025年年底前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规范》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请各省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4年1月底前将本省份实施方案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及时报送年度实施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1. 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检查项目表见附录1。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 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 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Y-”“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
5. 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
6. 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件2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各省份可在本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自查报告(附录2),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检查组至少由3名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可从本省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也可邀请其他省份或部级专家库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增加执法人员。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被检查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检查厂所在地地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派出观察员。
检查前应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
二、实施阶段
1. 检查组组长应当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附录3),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
2.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应当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
3. 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4. 被检查厂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5. 检查组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6. 检查组组长可根据检查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厂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7.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4),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
8. 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原因。
9. 各省份可组织被检查厂以适当形式评价反馈检查组工作情况。
三、整改上报阶段
1. 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被检查厂按照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核实,认为整改符合要求的,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录6,以下简称《核查表》)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整改报告和《核查表》送检查组。
检查组组长组织审核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核查表》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一并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检查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农业农村部公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