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市场运行,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联系人:左 军, 电话:027-87667347;
周 鹏, 电话: 027-87667350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珞519号农业事业大楼1917室、1916室
邮箱:784132879@qq.com ;979973894@qq.com
邮编:430070
附件:1.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汇总表
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1
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区域内所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养殖水面、“四荒地”等。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的层级范围和进场流转的面积额度由市(州)或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流入方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流转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及交易底价,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拍卖、招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流出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再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且再流转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出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再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且再流转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出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情况介绍书(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流入方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必须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必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十四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流入方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组织方式。
1.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协议方式;
2.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确定流入方;
3.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流入方后,组织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
2.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6.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7.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交易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合同双方需求,依据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样本,出具鉴证书。鉴证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项目编号;
2.签约日期;
3.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4.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5.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
6.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7.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与流出方和流入方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在满足流出方要求的前提下,本期流入方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该项目的代理服务收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出方、流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招标人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建设项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出资、国家部门拨款、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投资等兴建小型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沼气建设、扶贫项目、退耕还林、河道清淤、危房修缮、经营性项目设施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农村建设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招投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权责划分由市级或者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招标应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九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委托招标项目申请表等有关资料。
(二)招标人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资料、招标项目的信息、对投标人的要求及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日。
(四)邀请招标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向3 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参加报名。投标主体应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有特定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六)采用公开招标的农村建设项目,参加投标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在报名截止时间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合理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预审可与报名同时进行,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根据投标人需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可委派人员配合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招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
(十)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建评标委员,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十一)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二)中标公示无异议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在3日内按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10%。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已批复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应接受中标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提请复审,并按复审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十九条 因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的,可以根据招标人需求,经民主程序,确定重新招标或者经招标人和投标人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招标: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招标的;
(二)招标人或投标人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招标: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招标的;
(二)招标人或投标人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招标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招标投标:
(一)操纵招标投标市场或者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二)有损于招投标双方进行公平招投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建设项目招标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章节条款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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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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