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妇联、经管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当前,受传统观念影响,少数地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深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还不够,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妇女平等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待遇,对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是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要求。在农村地区,妇女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农村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她们不仅是乡风文明的塑造者,也是农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收益权、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她们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她们创业致富的内生动力,更好地为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三)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因婚姻关系,广大农村妇女发生地理迁移,这种迁移和变更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权,导致妇女尤其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的权益出现两头“挂空挡”现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好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集体资产权益,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
各地要认真研究农村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坚持源头参与,将妇联组织纳入同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
省妇联是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成员之一。各地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时,要吸纳同级妇联组织进入,共同参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乡村工作队伍要吸纳妇女参与对疑难问题的决策、调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中要有一定的妇女代表,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
(二)把握关键环节,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各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要坚持男女平等,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违背《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防止打着“村民自治”旗号发生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事件。要认真做好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乡村解决不了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统一协调解决,杜绝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的情况发生。在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阶段,要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占有、收益、继承、抵押、担保及有偿退出等权益。股权证中要体现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妇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股数等情况,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对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家庭,要切实研究具体办法,确保妇女权益不受损。
(三)加强政策指导,将议事和调解贯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始终。
尊重农村妇女的充分表达权是保障她们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获得平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在提高农村妇女的政策知晓率和决策参与度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各地妇女议事会作用,积极收集妇女群众的意愿、诉求及建议,在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阶段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要将维护妇女权益议题纳入基层党政议事清单,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将各类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消灭在基层。
三、切实加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合力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经管部门、妇联组织和相关单位协同推进。各地要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构建法治平安湖北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配合,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保障好妇女权益。
各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在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工作举措,广泛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妇联组织要密切联系当地经管部门,积极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参与各项指导性文件的讨论和起草,及时了解当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推动各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政策规定落地落实。要广泛宣传改革中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各项权益的重要性,总结推广各地改革实践中维护妇女平等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共同营造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基层妇女之家、农村妇女议事会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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