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督导考评工作的通知
鄂农办函〔2018〕87号
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系统防范
化解金融风险督导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办),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农业系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73号)要求,我厅将督导考评全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8年10月22日—12月10日,督导次数不少于2次。10月底完成第一次督导,12月10日前完成第二次督导,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自行决定。
二、督导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情况。
(三)各地涉农企业、农民合作(联)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相关协(学)会、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风险防范隐患排查、化解情况。重点督查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情况、龙头企业债务风险以及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涉嫌非法集资等内容。
(四)各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农(畜、水)产品、农机交易所(市场)、担保及融资平台等场所涉嫌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情况。
(五)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办)及直属单位(企业)内部人员,涉嫌非法集资排查、处理情况。
三、人员分组
带队领导及分组人员(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要及时向本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组织协调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等部门工作,做好督导地区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实向督导组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各督导组要深入基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实体等方式开展督查,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风险点等提出督导意见,督促当地限期整改。同时,对督导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办),进行综合督查考评,填写《全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本次督导覆盖全省17个市(州),各督导组根据当地情况抽查相关县(市、区)。
(三)各督导组将两次督导报告及督导考核表,分别于11月5日、12月15日前报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农业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农业领域风险排查督导及工作调研,将《农业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统计报表》(见附件3)及工作调研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督导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
联系人:刘定柱、吴志鹏
电话(传真): 027-87876918
邮箱: hbsyzzx@126.com。
附件:1.全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督导考评工作人员安排表
2. 全省农业系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考核表
3. 农业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统计报表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 1、2、3:
http://nyt.hubei.gov.cn/wcm.files/upload/CMScs/201810/201810260306039.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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