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多渠道试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多渠道试验,提升品种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种业振兴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聚焦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引种备案试验以及自主DUS测试的关键环节,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严格品种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增强试验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持续提升品种管理水平,筑牢种业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的品种基础。
二、规范试验主体管理。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单位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联合体由不少于10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具有同类型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组建联合体时,牵头单位应当具有同类作物2个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审定品种,成员单位至少有1个品种参加试验,在一个完整试验周期未结束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区只能开设1个绿色通道或参加1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申请者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原则上同一个品种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试验主持人应为绿色通道单位或试验牵头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品种试验工作经历。相关试验的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相应品种试验的能力、条件和技术人员,要加强试验技术培训。
三、严格参试品种审查。加强品种参试条件审核把关,重点核查品种选育报告的真实性,对来源不清、育种过程不详的品种一律不安排试验。每个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试验在同一类型的试验不超过2组。
四、加强试验材料审核。重点对试验主体资质、参试品种、承试单位、承试人员、试验条件、试验设计、试点布局、试验协议、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申请自主DUS测试的,申请者应在播种30日前将测试方案等材料提交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襄阳)分中心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五、常态化开展试验检查。督促自主试验组织单位多频次开展多渠道试验的自行检查。加大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引种备案试验及自主DUS测试检查力度,采取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承试单位能力、试验质量、档案记载等,主要核查试验实施地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每年组织专家开展自主试验田间现场考察和品种试验数据测产抽查。自2027年起自主试验和引种备案试验点次不少于同类型省级统一试验。
六、严把试验汇总关口。组织各专委会、试验主持人,加强多渠道试验汇总结果的合规性审查,对未按照国家品种试验技术规程进行汇总的应重新汇总。对照产量异常,偏离正常值的,启用组平均产量作为对照。对照品质、抗性等级严重偏离正常值的,启用省区试对照等级。田间种植鉴定和田间考察纯度不达标的品种,当年品种试验数据报废。
七、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试验主体进行通报查处,整改不到位的取缔试验资格或报废试验数据。承试单位试验实施不规范、结果不准确、篡改试验数据的,取缔其承担资格。多渠道组织单位及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品种试验审定、引种程序;对弄虚作假相关单位及品种试验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湖北省种子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大撤销退出力度。加大品种撤销力度,以存在明显缺陷或生产风险、审定10年以上或引种备案5年以上没有推广面积的品种为重点,全面梳理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及推广应用情况,提交专委员会审核,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加大多渠道品种试验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试验主体,让试验主体“有进有出”成为常态。
九、有关要求。多渠道试验组织单位以及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试验管理的主体责任,科学组织试验,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试验自查,确保品种试验科学、规范、有效。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引种备案试验以及自主DUS测试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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