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 办法(试行)》和《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重点 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31号)精神,为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不断巩固工作成效,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湖北省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田育新;联系电话:13026337579。
附件:1.湖北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试行)
2.湖北省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
办法(试行)
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4年9月27日
附件1
湖北省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31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杜绝和预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巩固来之不易取得的禁渔成果,推动我省长江十年禁渔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禁捕办”)约谈在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捕退捕工作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不力的,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力,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二)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引发退捕渔民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层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经督促提醒仍整改不到位,造成全省工作严重滞后或者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规模性非法捕捞、重大案件(事件)引发较大负面舆情;
(五)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禁渔工作督导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涉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省禁捕办负责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等相关工作。
对符合约谈启动条件的,省禁捕办应提出约谈建议,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经省禁捕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约谈前,省禁捕办应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稿。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约谈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情况和约谈整改意见建议等。约谈方案经省禁捕办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下发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方式、程序、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约谈通知以省禁捕办文件印发,于约谈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约谈地方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约谈地方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七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及时限要求;
(二)省级相关成员单位补充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有关单位。纪要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方、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要求、出席人员等。约谈纪要以省禁捕办文件印发。
第九条 约谈时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约谈组织单位应当提醒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应当在被约谈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约谈组织单位。
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者组织重新编制。
第十条 约谈整改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
整改情况经自验收后达到验收标准的,向约谈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验收。
约谈方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验收。
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或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约谈方给予全省通报,并抄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禁捕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
挂牌整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4〕31号)要求,全面巩固全省禁捕退捕成效,有效遏制重点地区非法捕捞多发高发态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禁捕办”)成立挂牌整治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挂牌整治工作,市(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被挂牌县(市、区)的整治督促指导,被挂牌县(市、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挂牌整治具体要求,强化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及时全面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扭转日常监管不力的局面。
第三条 经核实,对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地区启动挂牌整治:
(一)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打击整治成效不明显的;
(二)禁捕水域非法捕捞问题被媒体曝光、网络传播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
(三)国家和省级部门组织的暗访检查中,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利用其它船舶、“三无”船舶等从事非法捕捞、市场违规销售禁捕水域渔获物等问题突出的;
(四)群众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次数较多,且地方打击整治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整治的情形。
第四条 重点地区挂牌整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禁捕办挂牌整治工作组会同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收集线索、组织核实、提出挂牌整治建议;
(二)省禁捕办专题研究审议通过;
(三)向重点地区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挂牌整治通知。
第五条 挂牌整治重点地区的突出问题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点地区要及时办理并定期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特殊情形可向省禁捕办挂牌整治工作组书面报备,经审核同意后,适当延长报送时限。
第六条 经省禁捕办挂牌整治工作组核实,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挂牌整治重点地区可实施摘牌验收:
(一)禁捕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活动举报投诉明显减少;
(二)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案件查处有力、打击成效显著;
(三)对暗访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重大舆情处置到位,有效降低不利影响;
(五)其他可验收摘牌的情形。
第七条 重点地区摘牌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挂牌整治重点地区可向省禁捕办挂牌整治工作组提出摘牌验收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省禁捕办挂牌整治工作组审核,对符合摘牌验收条件的,向省禁捕办提出解除挂牌整治的建议;
(三)经省禁捕办专题研究审议通过;
(四)向挂牌重点地区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摘牌通知。
第八条 对挂牌整改工作思想不重视、部署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挂牌整治重点地区,省禁捕办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禁捕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