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渔)移〔2017〕2006号、3005号、1008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鄂梁管(渔)移〔2017〕2006号 | 使用禁用渔具拦河大毫进行捕捞案 | 周德兵 | 当事人在梁子湖金牛港水域,使用拦河大毫从事捕捞活动,捕捞餐条鱼5公斤。 |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拦河大毫)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017年7月4日,已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2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送鄂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7.04 |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 | ||
2 | 鄂梁管罚〔2017〕3005号 | 在禁渔期使用拦河大毫进行捕捞案 | 方华富 | 当事人在梁子湖金牛港水域,使用拦河大毫从事捕捞活动,捕捞餐条鱼5公斤。 |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拦河大毫)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017年7月4日,已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2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送鄂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7.4 |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 | ||
3 | 鄂梁管罚〔2017〕1008号 | 在禁渔期使用拦河大毫进行捕捞案 | 黄治高 | 当事人在禁渔期内的梁子湖蔡家海水域,驾驶非机动渔船,使用拦河大毫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刁子鱼3公斤。 |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从事电鱼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017年7月4日,已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月12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送鄂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7.4 |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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