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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移〔2017〕1007号)

2017-08-02 11:54 梁子湖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备注
20 鄂梁管移〔20171007 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高盛林 当事人在禁渔期内的梁子湖金牛港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刁子鱼7公斤。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从事电鱼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773日,已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7.31 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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