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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渔)罚〔2017〕2011号)

2017-10-30 10:30 梁子湖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鄂梁管(渔)罚〔20172011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夏南周 当事人在梁子湖湖瓢水域驾驶机动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拖丝等工具从事电鱼活动,捕捞刁子鱼2公斤、财鱼(乌鳢)3公斤、鲫鱼0.6公斤、鳜鱼0.6公斤。 1、没收刁子鱼2公斤、财鱼(乌鳢)3公斤、鲫鱼0.6公斤、鳜鱼0.6公斤;2、没收逆变器1台、手抄网1把;3、罚款人民币15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17103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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