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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1011号)

2017-11-22 10:53 梁子湖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鄂梁管罚〔20171011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董爱华 当事人在梁子湖月山水域,驾驶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刁子鱼10公斤。 1、没收刁子鱼10公斤;2、没收电瓶2个、逆变器1台、手抄网1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171127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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