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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1012号)

2017-11-29 10:49 梁子湖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鄂梁管罚〔20171012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张卫国 当事人在梁子湖桐油水域驾驶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鲤鱼等25公斤。 1、没收鲤鱼等25公斤;2、没收电瓶1个、逆变器1台、手抄网1把;3、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171128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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