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 |登录|注册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3001号)

2017-12-05 10:38 梁子湖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鄂梁管罚〔20173001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盛以松 当事人在梁子湖扁担洲水域驾驶机动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 1、没收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2、没收逆变器1台、电瓶1个;3、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16122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6.12.1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