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鄂梁管罚〔2017〕300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鄂梁管罚〔2017〕3001号 |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盛以松 | 当事人在梁子湖扁担洲水域驾驶机动渔船,使用电瓶、逆变器、手抄网从事电鱼活动,捕捞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 | 1、没收草鱼3公斤、白鱼(翘嘴鲌)7公斤;2、没收逆变器1台、电瓶1个;3、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于2016年12月2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 |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 201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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