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103号)要求,现就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确保“农地姓农”,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组织排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入园入棚、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集中清理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集中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恢复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完善长效监管。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全面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报送排查情况。各县(市、区)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全面开展排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件2),排查情况经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所属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核查汇总本地情况,填报本辖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件2),形成清理排查情况报告。本市(州)清理排查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报告及汇总表经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10月15日下午5点前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二)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三报送)。各地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
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三)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
省国土资源厅:027-12336
省农业厅:027-87660073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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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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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
单位: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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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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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塑料大棚 |
日光温室 |
连栋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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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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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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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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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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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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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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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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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
单位:个、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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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占地 |
建设 |
土地 |
棚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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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建设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
违规 |
违规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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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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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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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街道)、村 |
*年*月—*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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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Ⅰ、Ⅱ、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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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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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