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关于处理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 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钟祥市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中,针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处理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他们的指导意见刊发,供各地参考。
钟祥市关于处理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
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不得打乱重分、另起炉灶。确需调整的,须经2/3以上承包户同意,其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经管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从农村二轮延包签订有效合同时起,统一到2028年9月30日止。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6、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7、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8、其它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人员。
四、关于村际边界争议问题。村与村、乡(镇)与乡(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确权。
五、关于村(组)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权属不清和“四至”界限不明的,在民主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实有面积或其他农民共同认可的办法确权到农户。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问题。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村、乡(镇)审核 ,报市经管局办理变更登记: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2、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4、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合并的;5、承包土地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6、承包农户自然消亡的;7、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8、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七、关于二轮延包手续不全问题。二轮延包后,依法调整了承包土地,但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要补充完善承包手续;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相符的,要通过实测予以纠正;因工作不慎造成错填、错登的,要认真核实,予以纠正;证书未到户的,应以承包合同为依据登记。
八、关于确权未确地问题。有承包合同的,按合同登记;没有承包合同的,原承包人面积总数不变,先明确地块“四至”再由测绘公司测出实际面积,然后确权登记。
九、关于未开展依法完善二轮延包的村(组)确权问题。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确权方案,先依据二轮延包承包合同或2002年税改面积,依法完善二轮延包,然后确地确权到户。
十、关于农户开垦荒地的登记问题。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属集体发包土地,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十一、关于流转承包地的登记问题。家庭承包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根据当事农户的意愿,可按现经营人进行确权登记;跨村民小组互换的承包地,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登记给原承包户;整村流转的,可依据二轮承包合同或证书确权,也可实行确股确权不确地。
十二、关于撂荒地的确权问题。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由村委会公告后,收回作机动地处理。
十三、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登记问题。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己或流转给他人在承包地上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原则上仍按家庭承包地进行登记,也可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不予确权,但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处理。经审批后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确权登记。
十四、关于买卖房屋搭带耕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房屋搭带耕地的,经村委会同意,当事人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经村委会同意,但双方有书面协议,且原承包方承诺不再要田的,可确权现承包人;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房屋搭带耕地的不予登记确权。
十五、关于集体机动地的确权问题。一轮承包时预留的耕地和耕种3年以上的开荒地属集体机动地,仍由村集体经营,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十六、关于无确权面积农户要求确权的问题。未参与二轮延包的,现经营有集体机动地、集体发包地或自行开荒地的,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按本组人均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现无任何耕地的农户,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从集体机动地、开垦增加的集体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中适当解决口粮田并确权。
十七、关于公益设施占用承包地问题。经村民大会通过,修建村内排灌沟渠、道路桥梁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调补平衡,不予登记。
十八、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国家依法征占农民承包地且按规定补偿的,不予登记。
十九、关于退耕还林问题。农户承包地依法退耕还林的,应按相关规定申领林权证,不再登记;农户自行还林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权。
二十、关于户头分立的确权登记问题。经村委会同意,承包方分户的,有协议的按协议确权,没有协议,要引导双方达成协议后,再确权;也可按照分户后各方对承包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
二十一、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确权登记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后,未参加二轮延包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十二、关于共有人的登记问题。二轮延包登记后死亡的,不再登记;新生人口和因合法因素增加人员,应予登记;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且没有退回原籍的,不列入登记范围。
二十三、关于特殊对象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或迁居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出地不再登记。
二十四、关于户主死亡后登记变更问题。户主死亡,共有人申请变更承包户主和家庭人口的,发包方应予确认;户主死亡且无共有人的,其承包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作为机动地发包经营。
二十五、关于外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问题。常年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的登记,应采取电话联系和发信函等方式通知承包方,并留下证据;既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承包方,暂缓登记。
二十六、关于乡镇、村办小农场的确权确地问题。原乡镇、村因办绿色企业而建的果(渔)等小型农场,现已恢复为耕地,且现承包方无家庭承包耕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确权登记,但人均确权面积不宜超过本地人均确权面积。
二十七、关于柴湖二次移民的确权问题。柴湖二次移民无论户口现在何地,都在接收地确权,原在柴湖的承包地须交回村民委员会管理。
二十八、关于已纳入承包面积的宅基地问题。农村住户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纳入承包面积的,不予登记。
二十九、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应予确权登记,未纳入承包面积的,不予确权登记。
三十、关于村级抵债田的登记问题。依法完善二轮延包前,村(组)用农户承包地税费款抵还村(组)债务而未确权的,应按原承包地块面积登记。
三十一、关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问题。非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暂缓登记。
三十二、关于纠纷调处问题。村民委员会是纠纷调处的第一道关口,法律政策有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依靠群众民主协商解决,每起纠纷都要有书面调处协议。
三十三、关于信访办理问题。对确权登记中出现的信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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