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2024--202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财发〔2024〕号)文件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和绿色发展。优先保障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积极探索育秧、烘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装备新产品补贴试点。加大节能环保、精准高效、智能复式农机具和丘陵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的支持力度。二是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拓展北斗终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范围,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对农机科技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专项鉴定或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等予以支持。
二 、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2024-202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以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目录为准)。
根据我市实际需求情况,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上,优先保证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我市“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并在市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Ⅳ柴油机。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四、资金分配使用
补贴资金指标由省级分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财政局为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做到专款专用。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按省市农机部门要求,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向购机者开具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到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市民之家农业农村局窗口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市农业农村局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市农业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组织抽查。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局;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市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
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局。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七)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补贴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 (2)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市农业农村局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在业务类中单独设置一个科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定购机补贴档案保管期限。
六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为确保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效益,特成立恩施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易发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潘贤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傅志江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潘贤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到位
1.各乡镇、办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核查关,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2.为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精干人员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别要加强乡镇农机推广服务机构建设,要求达到“一个牌子、一套办公设备、至少有一个专人”,充分发挥就近核查机具的优势。
3.严格按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组织实施,积极引导购机农户集中申报,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
4.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拖拉机和收割机必须上传登记证书编号,无证书的机具须上传人机合影,人机合影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提高“三率”列管。凡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信息的有效对接。
(四)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跟踪机制,保障质量安全
各乡镇、办农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
后续服务的跟踪调查,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质量投诉电话:恩施市农业农村局 0718-8242681
(六)严格责任追究,突出风险防控
采取不定期形式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要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及其他等有关部门的联动协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倒卖补贴机具、虚报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乡镇在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乡镇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公开透明
充分利用镇、村宣传栏、挂图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对“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市级结算、直补到卡、先购后补”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做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切实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个补贴对象购买的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恩施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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