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10-31 08:50来源: 利川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关于印发《利川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鄂农发【2024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实际制定了《利川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农业农村 利川市财政局

202410

利川市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应补尽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市执行2024-2026 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的,须由市级农财两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

规定做好资金的摸底、分配测算工作。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一本通或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APP,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乡镇办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其他机具(如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农业农村在公示完成后 ,向财政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局及时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市农业农村局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

市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额5000元(含)以上机具进行逐台核验,5000元以下机具按照5%比例抽查,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档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乡镇办要按照要求收集好补贴资料按季度上交市农业农村局。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财政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组织具体实施,有专班专人负责。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农业农村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要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省域内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市农业农村局、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 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 2024-2026 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备案。每年 11 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局。

附件: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玉米剥皮机


4.1.2脱粒机


4.1.3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玉米收获机


4.1.5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棉花收获机


4.3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大豆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3.3 油菜籽收获机

4.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叶类采收机


4.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 收获割台

4.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搂草机


8.1.2打(压)捆机


8.1.3草捆包膜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 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果蔬清洗机


13.1.3水果打蜡机


13.1.4果蔬干燥机


13.1.5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茶叶做青机

13.2.2 茶叶杀青机

13.2.3 茶叶揉捻机

13.2.4 茶叶压扁机

13.2.5 茶叶理条机

13.2.6 茶叶炒(烘)干机

13.2.7 茶叶清选机

13.2.8 茶叶色选机

13.2.9 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 农用运输机械

15.1.1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 农用水泵


16.1.1潜水电泵








16.1.2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 湿帘降温设备


利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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