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咸丰县农业局 咸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咸丰县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各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经销商(点):
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精神,为确保我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咸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丰县农业局 咸丰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咸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实施范围:咸丰县辖区内。
(二)补贴机具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L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试点产品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其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单独制定。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各地可结合本地财力情况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四)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附件2)。配备柴油机的农机产品须安装国Ⅲ柴油机。鼓励生产企业在补贴机具上加装“二维码”标识。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机具投档资料,省农机局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具体要求详见机具投档通知。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 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制定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予以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部分机具补贴额进行下调,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资金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人民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3),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和喷涂补贴标识。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机补贴办公室和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办公所在地为购机补贴核实地点,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单机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对单机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当地”原则指购机者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对于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予以补贴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购机者购机行为现场研究确定。
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 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各乡镇(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县财政局对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 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 诺书;3.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 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 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障实施。
1、成立咸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志高 咸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易能干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金 韬 咸丰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陈 红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远军 咸丰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志伟 咸丰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张 锐 咸丰县财政局农业股负责人
严克俭 咸丰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人员
唐辉轶 咸丰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督查方案,细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优化补贴机具种类,防止因“先购后补”操作模式,形成较大资金缺口。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补贴咨询电话:0718-6890261 0718-6890672。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在补贴实施中,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补贴系统数据的分析,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1、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把好补贴信息录入关。
2、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次性大批量购机行为必须做到:一是购机者必须承诺所购机具是用于生产,不得有倒卖行为;二是所购机具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进行核实。
3、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补贴办理并及时向省、州农机部门报告。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农业局要继续做好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受益对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局、财政局要在次年1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4)及年度补贴落实情况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执行规定,严惩违规。按照“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相关监管责任。县农业局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局、财政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3.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31个小类10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辫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联合整地机
1.2.2灭茬机
1.2.3埋茬起浆机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搂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丄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 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刨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喂料机
8.2.2送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0.1.2残膜回收机
10.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1温室大棚设备
11.1.1热风炉
11.2食用菌生产设备
11.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水帘降温设备
13.2.2旋耕播种机
13.2.3秸秆膨化机
13.2.4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5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3.2.6沼气发电机组
13.2.7有机肥加工设备
13.2.8茶叶输送机
13.2.9茶叶压扁机
13.2.10茶叶色选机
13.2.11果园轨道运输机
13.2.12秸秆收集机
13.2.13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湖北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无发动机产品应标注适配动力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要求字迹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机体不易损坏部件显要处。
(三)铭牌材质。铭牌应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方便查看。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编号信息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印刻于铭牌上。
(二)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应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补贴机具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则无需打印产品型号),标注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动力机具还需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有国家规定外,其他产品标注字体和字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喷印补贴标识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湖北省补贴机具,xx县(市、区)监督电话:……”, 20XX年指机具销售和补贴办理所在年度,xx市是指补贴办理所在县(市、区),每个县(市、区)统一公布监督电话(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五、其他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动力机械还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加装环保信息标签,并在机体上打印机械环保代码。
(二)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由县级农机部门依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承诺事项 | 购 机 者 | 1.自主选择供货企业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依法依规维权。 | |
2.带机到县级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提交补贴证明材料,办理补贴手续,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3.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主动配合供货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安装及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等工作。 | |||
4.所购置机具未重复报补,且补贴额未超过限额,本人也未被取消补贴资格,若情况不实,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 |||
供货 单位 | 1.所售机具为符合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且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据实开具机具销售总额发票,如机具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将主动向省级农机部门书面报告。 | ||
2.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机具销售行为及机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补贴产品的配置、主要技术参数等与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致。 | |||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 |||
4.如因经营违规行为,导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承诺遵照执行。 | |||
购机者(签字、手印): 联系方式: 日期: | 供货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 ||
注:承诺书一式3份,供货单位、购机者各存1份,1份交县级农机部门存档。
附件4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 销 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合计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