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11-12 14:55来源: 京山市农机发展中心

京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研究制定《京山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湖北省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我市2024-202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本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可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本市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 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我市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湖北省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实施。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市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 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 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机发展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市农机发展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 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市农机发展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 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我市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本市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 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本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市农机发展中心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市农机发展中心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市农机发展中心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财政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

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市农机发展中心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市农机发展中心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机发展中心财政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市农机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市农机发展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和市农机发展中心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机发展中心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 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机发展中心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 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市农机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市农机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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