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2024年省级粮食烘干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钟祥市2024年省级粮食烘干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服务中心,中心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2]2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粮食烘干能力提升)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4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我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钟祥市2024年省级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7日
钟祥市2024年省级粮食烘干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2]2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粮食烘干能力提升)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40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市省级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50万元。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此项目资金共350万元,主要应用于2023-2024年度新建、扩建的粮食烘干中心(网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2]2号)和(钟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实施。
一、补助标准
1、对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连续式粮食烘干设备(烘干塔)给予每吨500元,循环式粮食烘干设备(烘干机)给予每吨1000 元补贴。
2、粮食烘干企业(网点)单家补助金额不能超过30万元。
二、项目补助条件及评审标准
1、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必须为2023年1月1日以后购买安装,以购买设备发票为准。(5分)
2、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安装前需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备登记,对于符合国家土地建设的粮食烘干企业,粮食烘干设备安装运行正常的进行项目补助。(15分)
3、区域规划合理、重点脱贫、扶持企业优先。(10分)
4、烘干企业在建设前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的。(5分)
4、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要求发票、购买人、设备铭牌、机架号信息一致。(5分)
5、设备适用性: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以适用当地粮食种类的循环式烘干机优先。(10分)
6、智能烘干及监测系统: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需安装北斗终端系统,便于烘干数据统计。(10分)
7、产品质量先进性: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需节能、环保、高效,提倡绿色经济。(对烧煤炭的粮食烘干设备不予补贴)。(15分)
8、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企业(网点)需要有固定资产备案证,在建设完成备案、固定资产申报的优先。(10分)
9、能够联农带农、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粮食烘干企业(网点)优先补助。(15分)
三、评审人员及专家
苗建华、李祖国、尚国杰、胡锦萍、段伟、沈光荣、杨红兵、刘雪蕾
四、补助流程
1、明确建设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主体于2024年8月30日以前向市农机发展中心提交申请。
2、提交申报资料。申报建设粮食烘干中心(网点)需填报《湖北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准备、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卡通”银行卡号、购买烘干设备发票复印件、烘干设备合格证、烘干设备铭牌拓印号码、固定资产备案证复印件、核查人员人机合影照片。
3、开展核实验收。核查人员核实现场及粮食烘干设备。待验收核实无误后,该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到该主体专用账户。
五、实施进度安排
1、制定方案:2024年7月17日
2、申报阶段:2024年7月18日-8月30日
3、评审阶段:2024年9月20日-10月20日
3、核查、验收阶段:2024年10月21日-11月15日
4、补贴兑付阶段:2024年12月
六、实施组织管理
1、成立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农机发展中心等人员组成的补贴专班。
2、成立审核验收专班:
财政:苗建华、李祖国
发改:尚国杰
自然资源:胡锦萍
农机发展中心:段伟、沈光荣、刘雪蕾
七、验收程序
新建(扩建)粮食烘干中心(网点)建设竣工并试运行5个批次后,向粮食烘干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成套验收资料。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成立3-5人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形成验收意见。
八、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各地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专项建设规划(2022-2025)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粮食烘干能力提升)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40号),本年度粮食烘干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文件要求。
2、烘干机及配套设备具有出厂合格证,配套资料齐全。购
买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以后(发票时间)。
3、连续式烘干机批处理吨数按铭牌吨数除以2计算,循环式烘干机批处理能力按铭牌吨数计算。
4、节能环保达标。烘干机应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禁止选择燃煤型热源,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5、配备“北斗+互联网+粮食”所需的基本设备,能连接湖北省北斗信息平台,可实现远程监测与控制,能与业务及管理单位互联互通。
九、验收资料
1、《湖北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请表》及其申请辅助材料。
2、粮食烘干机、北斗信息终端发票、验收清单、出厂合格证、批处理能力等证明材料。
3、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影像材料,用于辅佐证明。
所有享受项目补助的粮食烘干设备需核机专班人员核实所有信息无误后,核验结果须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将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到该用户专用账户上。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湖北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申请表
(一式四份)
建设主体(盖章) 日期:年月日
建设主体名称 | |||
建设地址 | 市镇(乡)村 | ||
法人 | 联系电话 | ||
法人身份证号 | 建设用地性质 | ||
占地面积(亩) | 计划工期(天) | ||
辐射耕地面积(亩)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
年粮食烘干需求(吨/批次) | ,其中,水稻,小麦,玉米。 | ||
现有批处理能力(吨) | 计划新增批处理能力(吨) | ||
烘干能力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盖 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意见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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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