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洪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购机者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农村脱贫户、残疾人;四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2)。
四、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洪湖市农机大市场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集中受理补贴申请,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核验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核验地点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协商确定,对于不可移动或在市外稳定从事农机作业的机具,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验。核验完成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补贴申请手续应由购机者本人办理,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兑付补贴。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市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市农业农村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市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财两部门联合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专项实施领导小组(附件3),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不断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细化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支付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发布和维护,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要全面全程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问题等。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及时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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