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江陵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股室、二级单位,各乡镇(管理区、农场)财政所、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经研究制定了《江陵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陵县农业农村局 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我县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最新通知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实际,可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县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的,须依次通过县、市两级农财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需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测算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报送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00001.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和《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00002.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向县农机补贴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应先行在县农机安全监理窗口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行驶证。申请补贴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购机发票、纳入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和注册登记证书、购机者银行卡(农户提供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提供对公账号)等,自主向县农机补贴窗口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县农机补贴窗口应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提供的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现场向购机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各一式三份,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农机补贴申请应由购机者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法人)到县农机补贴窗口办理,严禁由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农机补贴窗口将采取人脸识别信息化技术进行甄别,农机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开放,积极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机具核实。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的机具进行核验。具体核验流程如下:
1、购机者在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后,10日内及时主动联系所辖乡镇(管理区、农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核验申请。
2、乡镇(管理区、农场)服务中心核验人员应对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核验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验工作严禁跨辖区开展。核验人员要根据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信息内容,核验机具型号是否一致,机具铭牌安装是否规范,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和机具是否一致等。对核机资料完整且信息相符的农机具,要拍摄购机者、所购农机具、农机号牌与核机人员核机照片(拍摄时用黑板写明购机者姓名),核机照片由乡镇(管理区、农场)农技服务中心传县农机补贴窗口录入人员作为核验证明存档,对核验不符的要现场指出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农机补贴窗口按规定处理。相关核验情况属实后,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份交购机者,两份送县农机补贴窗口。对于不可移动机具,乡镇(管理区、农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安排核验人员上门核验。
3、县农机补贴服务窗口在收到乡镇(管理区、农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核验情况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通过核验的决定,对因核验未通过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反馈给购机者,并按原渠道退回补贴申请。
所有补贴机具在补贴资金发放之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组织专班人员入户复核,对乡镇(管理区、农场)复核按照不低于补贴机具总量的20%随机抽取进行。
(四)补贴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将已核实的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购机者所在乡镇(管理区、农场)公告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兑付补贴。县财政局对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银行账号、农机行驶证、购机者或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七)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农业农村局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农业农村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局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工作领导小组专班,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落实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县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分析所辖补贴办理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提醒农机补贴受理服务窗口超时办理、资金兑付不及时行为,加快补贴申请办理、资金兑付工作。
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玉米剥皮机
4.1.2脱粒机
4.1.3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玉米收获机
4.1.5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4.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大豆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3.3油菜籽收获机
4.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叶类采收机
4.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收获割台
4.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搂草机
8.1.2打(压)捆机
8.1.3草捆包膜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果蔬清洗机
13.1.3水果打蜡机
13.1.4果蔬干燥机
13.1.5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茶叶做青机
13.2.2茶叶杀青机
13.2.3茶叶揉捻机
13.2.4茶叶压扁机
13.2.5茶叶理条机
13.2.6茶叶炒(烘)干机
13.2.7茶叶清选机
13.2.8茶叶色选机
13.2.9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农用水泵
16.1.1潜水电泵
16.1.2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湿帘降温设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