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松滋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11 11:08来源: 松滋市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松滋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根据《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松滋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满足广大农民及新型经营主体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智能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和绿色发展。优先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积极探索连栋温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新产品补贴试点。二是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北斗终端在农业领域应用范围,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同时对无人驾驶的智能机械优先补贴。

(二)补贴范围。根据湖北省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29小类98个品目。(见附件)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我市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四)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制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六)补贴限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旧机具报废等方面。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8号)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三、工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我市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市农业农村局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市农业农村局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市农业农村局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长效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参加的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松滋农业》、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行使监管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市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电话:0716-6232568,投诉信箱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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