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滋市农业农村局
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
松滋市财政局
松农函〔2024〕106号
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各有关股室、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速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共同制定了《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松滋市农业农村局 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松滋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力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力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安全水平,培育农机再利用再制造新业态,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三、报废品种
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农用北斗监测终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谷物烘干机、粮食色选机共15类机具。
四、报废条件
(一)基本条件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
(二)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达到报废年限的(见附件2)。
2.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维修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5.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维修成本高、技术状况差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微耕机、脱粒机等其他小型、小宗机具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参照执行。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件1)。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和农用北斗监测终端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以新购置为前提。后期农用北斗监测终端补贴按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六、回收拆解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由松滋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市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用北斗监测终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集中拆解处理。鼓励农机头部企业主流产品回收拆解实现闭环管理。为提高机具拆解质量和节约资源,允许省内异地拆解。
七、操作程序
(一)申请报废。机主自愿提出报废申请,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报废机具的信息资料核实(见附件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出具《农业机械报废信息核实清单》(以下简称《核实清单》,见附件4),机主持《核实清单》及相关资料到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股领取《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5)。
(二)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定点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待报废农机状况(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并依法依规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或实施远程监督,核对已拆解或销毁农机相关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拆解或已销毁”审核意见。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回收后,机主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报废补贴类别的审核。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机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新农机购置时间为省鄂农发﹝2024﹞41号发布日以后)。市财政局负责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四)报废上限。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每年申请报废农机数量不超过1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年申请报废农机数量不超过5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市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
(三)推行便民服务。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两表一书”电子化(《确认表》、《申请表》、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手机APP等网上办理等各项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各地以村、社为单元,整村整乡推进。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回收企业应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禁止销售报废农机整机及零部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五)及时报送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实施进度的过程管理和统计分析,严格执行实施进度月报制度(次月5日前),做好总结分析,并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市相关部门。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松滋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松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20〕21号)同步废止。
附件:1.湖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有关名词解释
3.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4.农业机械报废核验清单
5.湖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6.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 机具报废补贴额 (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500 | |
20(含)—50马力(含) | 3850 | |||
50—80马力(含) | 7860 |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45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8250 | ||
喂入量3kg/s—4kg/s(含) | 7300 | 1095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65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 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4 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10800 |
3行 | 12500 | 18750 | ||
4 行(含)以上 | 20000 | 30000 | ||
5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600 | 900 |
6(含)—11 行 | 1200 | 1800 | ||
12—18 行(含) | 1600 | 2400 |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
6 | 农用北斗辅助 驾驶系统 | —— | —— | 800 |
7 | 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2 行 | 740 | 1110 |
手扶步进式;4 行 | 1740 | 2610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 机具报废补贴额 (元) |
手扶步进式;6 行(含)以上 | 2170 | 3255 | ||
独轮乘坐式;6 行(含)以上 | 1720 | 2580 | ||
四轮乘坐式;4 行,5 行 | 5400 | 8100 | ||
四轮乘坐式;6—7 行 | 9930 | 14895 | ||
四轮乘坐式;8 行(含)以上 | 12500 | 18750 | ||
8 | 机动喷雾机 | 动力喷雾机 | 70 |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690 |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32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18马力以下 | 212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18(含)—50马力 | 449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50(含)—100马力 | 515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100马力(含)以上 | 6900 | |||
9 | 饲料粉碎机 | 转子直径;400mm(含)—550mm | 300 | |
转子直径;550mm(含)以上 | 480 | |||
10 | 脱粒机 | 稻麦脱粒机,生产率0.3t/h 及以上 | 90 | |
玉米脱粒机,生产率;0.4t/h 及以上 | 80 | |||
花生摘果机,3kW<配套动力<11kW | 12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 11kW(含)以上 | 1080 | |||
11 | 铡草机 | 生产率:1(含)—3t/h | 60 | |
生产率;3(含)—6t/h | 280 | |||
生产率;6(含)—9t/h | 610 | |||
生产率;9(含)—15t/h | 820 | |||
生产率;15t/h 及以上 | 1000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 机具报废补贴额 (元) |
12 | 农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 | 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000 | |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900 | |||
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800 |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4520 | |||
13 | 烘干机 | 批处理量10-20t 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8850 | |
批处理量20-30t 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10710 | |||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16940 | |||
处理量100t/d 及以上连续式谷物烘干机 | 20000 | |||
14 | 微型耕耘机(田 园管理机) | 2kW≤标定功率<4kW;柴油或汽油机动力 | 320 | |
标定功率≥4kW;柴油或汽油机动力 | 490 | |||
15 | 旋耕机 | 单轴;1m≤耕幅<1.5m | 230 | |
单轴;1.5m≤耕幅<2m | 450 | |||
单轴;2m≤耕幅<2.5m | 740 | |||
单轴;耕幅≥2.5m | 890 | |||
双轴;2m≤耕幅<2.5m | 1130 | |||
双轴;耕幅≥2.5m | 1220 | |||
型式:履带自走式;1.2m≤耕幅<2m; 发动机功率≥22kW;最小离地间隙 ≥280mm | 2740 | |||
型式:履带自走式;耕幅≥2m;发动机功率≥51kW;最小离地间隙≥280mm | 4870 | |||
16 | 粮食 色选机 | 总执行单元数<60 个 | 980 | |
60 个≤总执行单元数<300 个 | 3320 | |||
总执行单元数≥300 个 | 7490 | |||
17 | 北斗 监测终端 | —— | —— | 800 |
附件2
有关名词解释
1.机主:指本市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主要部件齐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插秧机应有发动机、分插秧机构、机架、行走装置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应该保证显示终端、电机(液压阀)、主机(天线)主要部件完整,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有包括定位和传输模块的主机,摄像头和姿态传感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保证机身完整,铭牌清晰可见,飞控,遥控器,喷洒系统,电池等零配件完整,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谷物烘干机应有干燥装置、控制装置等,其他机械(含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
3.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1)。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备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属于转让交易的,应同时提供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其他小型的、价值低的、年份久的,以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详细有效证明材料为主。(大型农机以机为主,确保农机唯一性和真实性,小型机具以人为主,确保机主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对于20马力以下拖拉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旋耕机、机动喷雾机、铡草机、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报废补贴额在1500元及以下的小型机具,如既未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又丢失原始发票的,可通过其他证明材料及集中公示等方式确定其合法性来源。
4.机具报废年限:旋耕机5年、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8年、播种机(条播机5年、穴播机5年,单粒播种机8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3年、北斗监测终端3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烘干机8年、粮食色选机10年。
5.申请报废的农机类型:对牌证齐全的类型。已在市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入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凭证,到市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大厅提出报废申请。对发票齐全的类型。机主凭原始购机发票、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到市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大厅或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平台小程序提出报废申请。其它情况的类型。若拟报废的农机以上两种资料都不具备、但曾办理过购机补贴或在市农机监理机构进行过备案登记的,可凭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和购机补贴办理资料或农机安监理备案资料,提出报废申请。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6.注销登记:企业回收。机主持《确认表》将已经审核登记 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定点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待报废农机状况(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时必须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拆解农机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或实施远程监督。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回收后,机主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市农机监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附件3
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本 人( 身份证 :; 住 址;联电话:)于
年月日在处,购买整机。出厂编号为,发动机出厂编号为
的型号,今申请报废。
我承诺,该农业机械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农业机械报废信息核实清单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机主/法人 联系电话 | |||
机主地址 | ||||
农业机械主要类型 |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水稻插秧机□ 其它农业机械□ | |||
报废农业机械品牌型号 | 报废农业机械整机出厂编号 | |||
报废农业机械发动机出厂编号 | 报废农业机械 车牌号 | |||
农业机械来历证明材料 | 1.农机牌证□ 2.购机原始发票□ 3.购机补贴办理资料或农机安全监理备案登记资料□ 4.其它有效证明□ | |||
经核查,该农业机械符合报废条件,来源清楚合法。 乡镇中心经办人: | 同意报废。 乡镇中心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机具整机铭牌电子照片和复印件; 2.机具来历证明原件(补贴额在15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必须出示来历证明材料1、2、3选项其中的一项证明材料;补贴额在1500元及以下的小型的、价值低的、年份久的可提交详细的其它有效证明;属于转让交易的,应同时提供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等有效证明); 3.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原件。 |
附件5
湖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牌证管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加盖农机牌
证管理单位印章后,到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6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表编号:
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电话 | ||||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
一卡通(合作组织)账号 | |||||
报废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 品目 | 档次、参数 | 报废补贴额 | 备注 | |
备注 | 1.此证明作为申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
说明: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二联留存财政部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