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时间:2024-11-14 16:37来源: 丹江口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农机中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农机推广服务中心、各镇办财政所:

现将《丹江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丹江口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丹江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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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20243号)《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丹江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4-2026中央财政资金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将干坚果采打机、茶叶揉捻机组、鱼类宰杀机、油菜割晒机和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纳入2024-2026年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坚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经农财两部备案同意后实施,具体方案单独制定。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各地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原则上不得对购置的农业机械实施累加补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市级农财两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实施。

(三)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三、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向购机者开具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市农机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关情况。

)审验公示。市农机中心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辖区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市农机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机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兑付补贴。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资料归档。补贴申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告知承诺书。市农机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农机中心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有补贴机具必须在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铭牌标识图片,铭牌标识图片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农机部门要采取“一站式”、预约、上门等服务方式,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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