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房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房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文件
房 县 财 政 局
房农文〔2024〕68号
关于印发《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机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房县农业农村局 房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房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房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粮食稳产保供,全面提升我县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科技水平,为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整改力度。强化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严格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进行补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本县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机部门将及时向上反馈、组织调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理。
四、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农机部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 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具体操作依据《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流程办理。县政务大厅农机服务窗口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 APP”,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服务窗口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县农机部门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 按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县级农机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机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补贴信息。
(四)资金兑付。县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机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五)组织抽查。县农业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县级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县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
(二)优化服务水平,提升效能。行政服务窗口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三)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 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借助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犁
1.1.2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深松机
1.1.5 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 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 玉米剥皮机
4.1.2 脱粒机
4.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 玉米收获机
4.1.5 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4.3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 大豆收获机
4.3.2 花生收获机
4.3.3 油菜籽收获机
4.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 叶类采收机
4.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 收获割台
4.6.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 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 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 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 搂草机
8.1.2 打(压)捆机
8.1.3 草捆包膜机
8.1.4 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 打捆包膜机
8.2 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 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 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 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 清粪机
10.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 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 粮食清选机
12.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 碾米机
12.1.4 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 果蔬清洗机
13.1.3 水果打蜡机
13.1.4 果蔬干燥机
13.1.5 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 茶叶做青机
13.2.2茶叶杀青机
13.2.3 茶叶揉捻机
13.2.4 茶叶压扁机
13.2.5 茶叶理条机
13.2.6 茶叶炒(烘)干机
13.2.7 茶叶清选机
13.2.8茶叶色选机
13.2.9 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 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农用水泵
16.1.1 潜水电泵
16.1.2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湿帘降温设备
房 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