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武当山特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04-29 11:44来源: 武当山特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武当山特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 施 方 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及《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武当山特区实际,现制定《武当山特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和武当山特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按照省文件要求,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试点产品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其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单独制定。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依照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制定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组织投档。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农机补贴办理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农机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农机补贴办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补贴办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农机补贴办理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特区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办理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机补贴办理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七)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农机补贴办理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农机补贴办理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农机补贴办理部门保存。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特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有补贴机具必须在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铭牌标识图片,铭牌标识图片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采取“一站式”、预约、上门等服务方式,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武当山特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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