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山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1-12 08:52来源: 竹山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竹山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 号)
和《关于全面做好全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
通知》(十农发〔2024〕32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全程全面高质量
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
了《竹山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
                                  竹山县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10 日

竹山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
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
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以
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
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
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
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粮食稳产保供和我县重点农业产业链发
展,全面提升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科技水平,
为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按照湖北省 2024-2026 年 17 大类 36 小类
94 个品目的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突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
品安全稳定供给,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支持高性
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
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
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
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 2024-2026 年常规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为 17 大类 36 小类 94 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
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
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农机创新产品补贴经省农业农
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
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
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
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
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
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本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
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结合我县实际可列入县级财政
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
财政局联合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 35%,不得占用中央
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
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
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 30%,且通用
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
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
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
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
超过 35%比例测算补贴额。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
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20%。对轮式拖拉机,
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
不超过 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
比例不超过 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原则上不实施累加补贴,确
需实施的,须逐级上报至市级、省级农财两部门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
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应严格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对有违规情节
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
付补贴资金;同时,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相关产
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测算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
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测算。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采用因素法
(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因素)合理测算所需资金。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
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
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
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部门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
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
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
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
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
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
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机服务中心
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 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
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机服务中心在
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
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机服务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
湖北农机补贴 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
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
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
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
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待上级资金下达后完成兑付。
(三)审验公示。对补贴额≥5000 元的大额补贴产品、提
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
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
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
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
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
兑付;对其他机具,按 5%的比例抽查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
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通过视频人机合影和售前人机合影的核
验方法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
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
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
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机主管
部门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
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县农机服务中心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
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
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购机者的
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
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
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
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
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
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配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
第三方,或组织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
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
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
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
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
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
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
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
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
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建立健
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
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
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
力。按要求配合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
贴工作的指导,包括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
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按要求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
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
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
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
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
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着
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
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
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
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
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
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
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 号)、《农业部办
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 号)和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营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 号)等要求,严格
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
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
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
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
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
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7 大类 36 个小类 94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深松机
1.1.5 开沟机
1.1.6 机耕(滚)船
1.2 整地机械
1.2.1 埋茬起浆机
1.2.2 起垄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肥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 玉米剥皮机
4.1.2 脱粒机
4.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 玉米收获机
4.1.5 薯类收获机
4.2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4.3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 大豆收获机
4.3.2 花生收获机
4.3.3 油菜籽收获机
4.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 叶类采收机
4.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6 收获割台
4.6.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 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 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 残膜回收机
7.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 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 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 搂草机
8.1.2 打(压)捆机
8.1.3 草捆包膜机
8.1.4 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 打捆包膜机
8.2 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 铡草机
8.2.2 青贮切碎机
8.2.3 饲料(草)粉碎机
8.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 饲料混合机
8.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 蜜蜂养殖设备
9.2 饲养设备
9.2.1 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 清粪机
10.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 投饲机械
11.1.1 投(饲)饵机
11.2 水质调控设备
11.2.1 增氧机
11.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 粮食清选机
12.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 碾米机
12.1.4 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 果蔬分级机
13.1.2 果蔬清洗机
13.1.3 水果打蜡机
13.1.4 果蔬干燥机
13.1.5 脱蓬(脯)机
13.1.6 干坚果脱壳机
13.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 茶叶做青机
13.2.2 茶叶杀青机
13.2.3 茶叶揉捻机
13.2.4 茶叶压扁机
13.2.5 茶叶理条机
13.2.6 茶叶炒(烘)干机
13.2.7 茶叶清选机
13.2.8 茶叶色选机
13.2.9 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 农用运输机械
15.1.1 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 农用水泵
16.1.1 潜水电泵
16.1.2 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 加温设备
17.1.2 湿帘降温设备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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