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应城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应城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和绿色发展。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二是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和全程机械化机具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标准化猪舍、连栋温室、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新产品补贴试点。三是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拓展北斗终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范围,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参考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公布湖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附件2)。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如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年度有调整,则按湖北省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情形享受优先补贴: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农村脱贫户和残疾人;三是受上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参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公布的《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相关标准执行。
(三)、最高补贴限额。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我省分批制定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市农业农村局严格履责,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应农发﹝2021﹞7号)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财政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暂停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市农业农村局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在补贴公示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市财政局对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市农业农村局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局,市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市农业农村局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业农村、财政、农商行、市场监督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优化服务。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公开近三年市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按照“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相关监管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