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城市做好2024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城市做好2024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城市做好2024年度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速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共同制定了《应城市做好2024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应城市农业农村局 应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应城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应城市做好2024年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力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度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制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不断优化我市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安全水平,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品种
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农用北斗监测终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烘干机(谷物、茶叶)、粮食色选机共15 类机具。
四、报废条件
(一)基本条件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
(二)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达到报废年限的(见附件2)。
2.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维修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
5.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维修成本高、技术状况差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微耕机、脱粒机等其他小型、小宗机具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参照执行。
五、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详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和农用北斗监测终端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 元,报废补贴以新购置为前提。后期农用北斗监测终端补贴按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 万元。
六、回收拆解
我市回收企业2020年已按应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程序遴选确定,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已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依法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回收企业应依据本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价款,不得随意压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用北斗监测终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集中拆解处理。鼓励农机头部企业主流产品回收拆解实现闭环管理。为提高机具拆解质量和节约资源,允许省内异地拆解。
七、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申请报废。机主自愿提出报废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对申请报废的机具(见附件2)进行信息审核,在核对机主及其报废农机的信息后,发放《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详见附件4),机主签订《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3)。
(二)注销登记。机主持《确认表》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定点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待报废农机状况(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并依法依规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或实施远程监督。牌证管理机具需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得超过购机数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6),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机报废的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涉及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确保年底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通过举办现场培训班、观摩学习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推行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两表一书”电子化(《确认表》、《申请表》、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手机APP等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以村、社区为单元,整村整乡推进。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及时报送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依据本年度报废机具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地农机装备总量和农机总动力等年报数据,以提高统计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附件:1.应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2.有关名词解释
3.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4.应城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5.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6.应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应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 马力以下 | 1500 | |
20(含)—50 马力(含) | 3850 | |||
50—80 马力(含) | 7860 | |||
80—100 马力(含) | 10840 | |||
100—160 马力(含) | 13140 | |||
160—200 马力(含) | 18000 | |||
200 马力以上 | 20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0.5—1kg/s(含) | 3000 | 4500 |
喂入量 1—3kg/s(含) | 5500 | 8250 | ||
喂入量 3kg/s—4kg/s(含) | 7300 | 10950 |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1000 | 165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 行,35 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4 行(含)以上,35 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 行 | 7200 | 10800 |
3 行 | 12500 | 18750 | ||
4 行(含)以上 | 20000 | 30000 | ||
5 |
播种机 | 6 行以下 | 600 | 900 |
6(含)—11 行 | 1200 | 1800 | ||
12—18 行(含) | 1600 | 2400 | ||
18 行以上 | 2000 | 3000 | ||
6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 | 800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元) |
7 |
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2 行 | 740 | 1110 |
手扶步进式;4 行 | 1740 | 2610 | ||
手扶步进式;6 行(含)以上 | 2170 | 3255 | ||
独轮乘坐式;6 行(含)以上 | 1720 | 2580 | ||
四轮乘坐式;4 行,5 行 | 5400 | 8100 | ||
四轮乘坐式;6—7 行 | 9930 | 14895 | ||
四轮乘坐式;8 行(含)以上 | 12500 | 18750 | ||
8 |
机动喷雾机 | 动力喷雾机 | 70 |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690 |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32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18 马力以下 | 212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18(含)—50 马力 | 449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50(含)—100 马力 | 5150 | |||
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100 马力(含)以上 | 6900 | |||
9 |
饲料粉碎机 | 转子直径;400mm(含) —550mm | 300 | |
转子直径;550mm(含)以上 | 480 | |||
10 |
脱粒机 | 稻麦脱粒机,生产率 0.3t/h 及以上 | 90 | |
玉米脱粒机,生产率;0.4t/h 及以上 | 80 | |||
花生摘果机,3kW<配套动力 <11kW | 12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 (含)以上 | 1080 | |||
11 | 铡草机 | 生产率:1(含)—3t/h | 60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元) |
生产率;3(含)—6t/h | 280 | |||
生产率;6(含)—9t/h | 610 | |||
生产率;9(含)—15t/h | 820 | |||
生产率;15t/h 及以上 | 1000 | |||
12 |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10-20L 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000 | |
20-30L 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900 | |||
30-50L 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800 | |||
50L 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4520 | |||
13 |
烘干机 | 批处理量 10-20t 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8850 | |
批处理量 20-30t 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10710 | |||
批处理量 30t 及以上循环式谷物烘干机 | 16940 | |||
处理量 100t/d 及以上连续式谷物烘干机 | 20000 | |||
烘焙面积 5m²及以上茶叶烘焙机 | 500 | |||
烘干面积10m²以下百叶式茶叶烘干机 | 560 | |||
烘干面积10m²以下连续自动式茶叶烘干机 | 2190 | |||
烘干面积10—20m²连续自动式茶叶烘干机 | 3530 | |||
烘干面积20m²及以上连续自动式茶叶烘干机 | 5000 | |||
非全自动茶叶炒干机(含扁形茶炒制机) | 530 | |||
1—2 锅(槽)全自动茶叶炒干机 | 710 | |||
3—4 锅(槽)全自动茶叶炒干机 | 1300 |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元) |
14 |
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 | 2kW≤标定功率<4kW;柴油或汽油机动力 | 320 | |
标定功率≥4kW;柴油或汽油机动力 | 490 | |||
15 |
旋耕机 | 单轴;1m≤耕幅<1.5m | 230 | |
单轴;1.5m≤耕幅<2m | 450 | |||
单轴;2m≤耕幅<2.5m | 740 | |||
单轴;耕幅≥2.5m | 890 | |||
双轴;2m≤耕幅<2.5m | 1130 | |||
双轴;耕幅≥2.5m | 1220 | |||
型式:履带自走式;1.2m≤耕幅 <2m;发动机功率≥22kW;最 小离地间隙≥280mm |
2740 | |||
型式:履带自走式;耕幅≥2m; 发动机功率≥51kW;最小离地间隙≥280mm |
4870 | |||
16 |
粮食色选机 | 总执行单元数<60 个 | 980 | |
60 个≤总执行单元数<300 个 | 3320 | |||
总执行单元数≥300 个 | 7490 | |||
17 | 北斗监测终端 | —— | —— | 800 |
附件 2
有关名词解释
1.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主要部件齐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插秧机应有发动机、分插秧机构、机架、行走装置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应有物联网卡、板卡等,北斗监测终端应有物联网卡,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谷物烘干机应有干燥装置、控制装置等,其他机械(含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
3.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备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属于转让交易的,应同时提供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其他小型的、价值低的、年份久的,以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详细有效证明材料为主。(大型农机以机为主,确保农机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小型机具以人为主,确保机主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对于 20 马力以下拖拉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旋耕机、机动喷雾机、铡草机、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保费补贴额在 1500元及以下的小型机具,如既未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又丢失原始发票的,可通过其他证明材料及集中公示等方式确定其合法性来源。
4.机具报废年限:旋耕机5年、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8年、播种机(条播机5年、穴播机5年,单粒播种机8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3年、北斗监测终端3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烘干机8年、粮食色选机10年。
5.申请报废的农机类型:对牌证齐全的类型。已在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登记入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凭证,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对发票齐全的类型。凭原始购机发票、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其它情况的类型。若拟报废的农机以上两种资料都不具备、但曾在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过购机补贴或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过备案登记的,可凭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和购机补贴办理资料或农机安全监理备案资料,提出报废申请。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6.注销登记:企业回收。机主持《确认表》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农机交售给定点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对机主信息和待报废农机状况(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时必须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拆解农机过程中的视频、照片等,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或实施远程监督。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回收后,机主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附件 3
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处,购买整机出厂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今申请报废。
我承诺,该农业机械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牌证管理单位(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加盖农机牌证管理单位印章后,到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附件5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表编号:
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电 话 | |||||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
一卡通(合作组织)账号 | ||||||
报废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
品目 |
档次、参数 | 报废补贴额 |
备注 | ||
备注 |
1.此证明作为申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 |||||
说明: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二联留存财政部门。
附件6
应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