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按省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执行。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另行通知,具体方案单独制定。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具体产品是否具有补贴资质,以2024-2026年“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且本县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列入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本县另行规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本县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以2024-2026年“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本地原则上不采用财政资金进行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的,上报市农、财两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当年全县可用资金规模包括上年结转资金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计划下拨当年资金和调剂资金。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
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本地所用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
1.对提高补贴标准的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非常规产品等“高风险机具”,加大核验力度。
2.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
3.对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与新购拖拉机配套的旋耕机、铧式犁、耙、开沟机等机具委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办理牌证时一并进行实物核验。
4.对植保无人机、田间轨道运输机等创新产品、试点产品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之外另有规定的机械设备实物核验,按省单行规定执行。
5.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6.对其他风险可控的“低风险机具”,实物核验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
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申请,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县农业农村部门在资金兑付前完成实物核验工作。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同时明确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配合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本地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本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附件:1.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附件1
湖北省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玉米剥皮机
4.1.2脱粒机
4.1.3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玉米收获机
4.1.5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棉花收获机
4.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大豆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3.3油菜籽收获机
4.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叶类采收机
4.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收获割台
4.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搂草机
8.1.2打(压)捆机
8.1.3草捆包膜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果蔬清洗机
13.1.3水果打蜡机
13.1.4果蔬干燥机
13.1.5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茶叶做青机
13.2.2茶叶杀青机
13.2.3茶叶揉捻机
13.2.4茶叶压扁机
13.2.5茶叶理条机
13.2.6茶叶炒(烘)干机
13.2.7茶叶清选机
13.2.8茶叶色选机
13.2.9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农用水泵
16.1.1潜水电泵
16.1.2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湿帘降温设备
附件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要求,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鄂农机发〔2019〕4号)规定,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结合长阳实际修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农业农村局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补贴的机具进行实物核验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条 县农村能源(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应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核验人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申请核验的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第二代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及复印件。购机时由经销商开具,并在备注栏注明出厂编号、发动机号(限配柴油机、汽油机动力的机具,以下略)及生产企业名称。
三、购机者银行账户材料。购机者的社保卡或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账户证明材料(开户许可证或印鉴卡复印件)。
四、牌证管理机具的登记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
五、电子影像资料。包括人机合影、机具铭牌及发动机铭牌照片、底盘(车架)号、发动机钢印号照片及购机者本人签字照片。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及其配套机具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摄取提供,其他机具由经销商摄取提供。
六、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所购机具实物(实物核验时提供)。
上述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核。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的机具即可受理,录入“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4-2026)”(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一、资料完整性审核。按本章第四条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签章是否到位,影像资料是否清晰合规。
二、资料一致性审核。
“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影像资料、系统信息。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一致性
购机者为个人的,其申请表、税控发票、银行账户、系统信息与身份证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申请表、税控发票、银行账户、系统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的组织名称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的法人代表姓名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
2、机具信息一致性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税控发票、影像资料、系统信息所显示的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生产企业是否一致,开票单位和供货单位是否一致。
三、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签字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审核通过的,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上写明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
第六条 实物核验范围,按机具风险类别和管理模式实行分类核验。
一、对实行牌证管理机具,应事前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注册登记牌证,补贴申请方可受理,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与新购拖拉机配套的旋耕机、犁、耙、开沟机等机械设备委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办理牌证时一并进行实物核验。
二、对提高补贴标准的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非常规产品等“高风险机具”加大核验力度。
三、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
四、对单机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的非重点机具,实物核验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
五、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六、植保无人机、田间轨道运输机等创新产品、试点产品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之外另有规定的机械设备实物核验,按省单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具实物核验。按本章第六条之规定,在系统中提取打印需进行实物核验机具的《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表》,由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组织核验人员现场核验。
一、摄取影像资料。按本章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摄取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照片、底盘(车架)号及发动机钢印号照片,并对外观进行核验。
二、核验“抽查核验表”中显示的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生产企业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及发动机、底盘钢印号显示信息是否一致,铭牌固定是否合规。
核验通过的,核验人员和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对核验结果负责;核验未通过的,该份申请作废,已兑付的补贴资金依照相关规定退回财政部门,由此引发的纠纷由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机具实物核验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开展,亦可采用微信视频、电话等信息技术远程核验,以最大限度便民。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
第十条 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和生产经销企业供货销售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全面排查违规线索。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异常情形进行查核。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立即停止该经销企业所有产品在本县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