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化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重点支持特色农业产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提升服务质效。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级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我县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实施,补贴范围保持总体平稳,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湖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农机申办系统)中“归档”成功通过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工作按照部省相关方案执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部省两级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农机申办系统数据为准。
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县级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或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我县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当年全县可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包括省农、财两厅计划下拨当年资金、调剂资金(省农、财两厅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调进或调出)及上年结转资金。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定期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因资金规模限制而超录的资金缺口,在下年可用资金中优先结算。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申办系统予以体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农商行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机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农机申办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因地制宜开展“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当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机中心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制度(2021年修订)》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农机中心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具体实施比例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制度(2021年修订)》中予以明确)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县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落实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请县政府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策。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文件要求,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玉米剥皮机
4.1.2脱粒机
4.1.3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玉米收获机
4.1.5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4.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大豆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3.3油菜籽收获机
4.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叶类采收机
4.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收获割台
4.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搂草机
8.1.2打(压)捆机
8.1.3草捆包膜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果蔬清洗机
13.1.3水果打蜡机
13.1.4果蔬干燥机
13.1.5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茶叶做青机
13.2.2茶叶杀青机
13.2.3茶叶揉捻机
13.2.4茶叶压扁机
13.2.5茶叶理条机
13.2.6茶叶炒(烘)干机
13.2.7茶叶清选机
13.2.8茶叶色选机
13.2.9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农用水泵
16.1.1潜水电泵
16.1.2地面泵(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湿帘降温设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