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目标,紧紧抓住全面乡村振兴和强县工程新机遇。满足我县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实现我县现代农业机械化转型,持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便利水平,引导农民购置使用现代农业机械。为助力我县乡村振兴,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提供保障。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湖北省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可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和叠加补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政府年初统一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特色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县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对县内保有量大机械的不得实施叠加加补贴,对适用、安全、农民接受程度较高的先进农机适当给于叠加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年初预算是提出方案,由县农财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偏高的,各乡镇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告,由县级组织相关机构认定后逐级上报核查。严禁直接在未经调查越级报告。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内中央、省转移支付额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购置补贴资金严禁统筹、挪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实现两年动态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统筹、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县、乡农业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兴山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服务大厅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适配,适时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本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单台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产品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单台补贴额高于2000--5000元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单台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100%核查。补贴额对成套设施装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资金兑付结束后公示信息在兴山政务网公示
(四)资金兑付。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局应结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可以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县农业农村局应监督购机者将补贴款退还到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农户用“湖北农机补贴”APP报补。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生产厂和经销商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举报电话0717-2582705、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同时不泄露购机者的银行账户、通讯方式、身份证等敏感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查处机制,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玉米剥皮机
4.1.2脱粒机
4.1.3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玉米收获机
4.1.5薯类收获机
4.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4.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大豆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3.3油菜籽收获机
4.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4.4.1叶类采收机
4.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收获割台
4.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设施种植机械
5.1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菌料装瓶(袋)机
6.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搂草机
8.1.2打(压)捆机
8.1.3草捆包膜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打捆包膜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蜜蜂养殖设备
9.2饲养设备
9.2.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1.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分级机
13.1.2果蔬清洗机
13.1.3水果打蜡机
13.1.4果蔬干燥机
13.1.5脱蓬(脯)机
13.1.6干坚果脱壳机
13.2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茶叶做青机
13.2.2茶叶杀青机
13.2.3茶叶揉捻机
13.2.4茶叶压扁机
13.2.5茶叶理条机
13.2.6茶叶炒(烘)干机
13.2.7茶叶清选机
13.2.8茶叶色选机
13.2.9茶叶输送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轨道运输机
16.农用水泵
16.1农用水泵
16.1.1潜水电泵
16.1.2地面(机组)
17.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加温设备
17.1.2湿帘降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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