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都市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都市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确保2024-2026年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宜都市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9日
宜都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4〕44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都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 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在宜都市全域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省制定的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我市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农机创新产品补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实施。
(三)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本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可列入各地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宜都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我市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抗灾救灾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移动式烘干机、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我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需实施的,须由市级农财两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厅、财政局。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 一)资金分配。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购机补贴资金需求摸底、分配测算、宣传发动、购机补贴资料汇总及资金结算工作。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己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己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由经销商盖章签字的小微机具作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安全操作培训,自主向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乡(镇、街道)农业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知情承诺书(系统自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在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农机服务推广中心、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若补贴申请数量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及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检验,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下5%的比例抽查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由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填写宜都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表(附件5),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表(附件2),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做到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地处偏远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采取便捷工作的核验方法。
(四)资金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宜都市20XX年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3)和《宜都市20XX年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汇总并准备相关结算文件经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农业农村局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以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组织抽查。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和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及兑付帐号复印件;3.其他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承包土地证明等)。
(七)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专户,并将退款回单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保存。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农机发现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机服务推广中心及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机服务中心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 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 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宜都市20XX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3、宜都市20XX年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
4、宜都市20XX年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
5、宜都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抽查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