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2018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调、标本兼治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窝点,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广,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资安全事件,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1.种子。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等违法行为。
2.农药。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非法生产经营高毒、禁用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等行为,以及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3.肥料。重点查处未依法登记、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以及氯离子超标和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行为。
4.兽药。严厉查处非法制售违禁兽用药品及假劣兽药、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加强兽用抗生素监管,规范兽药使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以及饲料企业不按规定采购原料、违法添加药物、未批准使用物质等行为。
6.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农机质量调查工作。以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为重点,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加强农机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7.水产。严厉查处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以及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包括仅有备案号的渔用非药品类投入品药品化使用等。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劣质船用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重点领域。
1.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对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以及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社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重点区域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展销会、农资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监管。
2.互联网领域。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涉案线下企业的查处力度;严格监控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高毒、禁限用农兽药行为,及时移送涉刑违法犯罪案件。
(三)重点时节。
春耕生产、夏收夏种和秋收冬种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时节,以及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庆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实施严管严控。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狠抓市场整顿。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将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积极推进建立种子、农药、饲料和兽药等主要农资产品追溯制度,实现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主体可溯源。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公开权力清单、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农资生产经营许可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检打联动。要根据农时季节和农资使用特点,认真制定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健全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连续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应作为重点对象。要将投入品抽检延伸到种养殖大户、农业基地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农资诚信体系建设。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强检测的公正公平。注重质量抽检与案件查处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制售假劣的源头。不合格产品已流入市场的,及时查清去向,并采取下架、退市和收回等强制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积极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执法模式和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监管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推动网上办案,实时掌握立案、调查、处罚和移送等情况。
(三)强化案件查处,提升执法能力。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首要任务,坚决杜绝“零办案”现象。完善检打联动,上下联动和联打联动机制。要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16〕21号)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要加快建立完善重大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不断改善农业执法条件和手段,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
(四)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多种形式地开展送法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和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和检测单位等加强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企业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提供农资选购、种养技术和合理使用农资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合法权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维护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及时掌握当地农资质量、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协助做好农资储存和调运工作,为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能力。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3月,下发《2018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部署2018年农资打假工作。
(二)3月上中旬,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三)3月,开展“送法送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3月-4月,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五)3月中下旬至4月上旬,组织开展春季农资打假工作督导检查。
(六)5月,召开农资打假等相关工作座谈会。
(七)8月-9月,开展农资打假执法人员培训。
(八)6月-10月,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九)11月-12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不断强化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制定严谨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层层分解责任目标,确保工作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2〕54号)要求,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的作用,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联合检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经信、商务、供销和物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资打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主要领导要主动督导、抓好协调工作,分管领导要勇于担当、抓好具体工作;要加大对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目标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落实。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资打假工作和案件处理等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宣传本单位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单位在农资打假中的工作动态。同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28号)要求,做好农资打假统计报告工作,充分利用“金农工程”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传真):027-87661315
电子邮箱:hbnyzcfgc@163.com
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联系人:赵尽力
联系电话:027-87664562
电子邮箱:hbnyzf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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