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 远:新中国农村土地问题60年
1949年10月1日,当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5亿多中国农民心潮澎湃:耕者有其田的千年企盼即将梦想成真,他们就要成为土地的主人了。从那一天起,中国农民的土地梦不断地更换着内容,圆梦的过程亦幻亦真,整整持续了60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从农村开始的,所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也被称为土地革命。在与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争夺政权的斗争中,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解决土地问题,在中央苏区实施的“打土豪,分田地”,在解放区推行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指向都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彻底摧毁旧中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中,中国先后实行了四次农村土地大变革,围绕所有制和经营方式两大主题,展开了四次“统分循环”。
第一次“统分循环”—— 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问世。从当年年底开始,国家强行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也分给地主一份,让他们自食其力,以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至1953年春,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外,中国大陆基本完成了土改,近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农具、牲畜和房屋,并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完成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一次“统分循环”。土改的历史意义在于极大调动了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新中国的工业建设积累了启动能量。
第二次“统分循环”—— 农业合作化。所谓农业合作化,就是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这是一次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争议的运动,争议的焦点是稳步发展还是加速发展。经过1953年至1956年10月几个回合的较量,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加速发展派”占了上风,邓子恢等“稳步发展派”受到了严厉批判。在党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到1956年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已达到农户总数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农户总数的87.8%,中国农业基本实现了由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然而,在理想主义激情驱动下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新高潮”,不顾及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最后只能带着乌托邦的遗恨,带着几千万饥饿的亡灵,一起走进了“人民公社”的坟墓。更为严重的是,它为10年后的文革埋下了祸根,也使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从此陷入了“集体所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混乱之中。
第三次“统分循环”—— 家庭联产承包。1978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签定了“包产到户”协议,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1983年中共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党领导下的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此后,这种生产方式被写入宪法。必须承认,联产承包绝不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但对于经济处于崩溃边缘的中国,对于30年没有解决温饱的中国农民,这无疑是一种最适合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冲破了中国农业经济长期徘徊的僵化局面,让农民掌握了生产自主权,为中国即将启动的改革开放注入了探索和开拓的精神动力。
第四次“统分循环”—— 土地经营权流转。小岗村在“包产到户”后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解决了温饱问题,但直到1998年的20年中,他们盖不起楼房、修不起公路、安不起电话,没有自来水和工厂,甚至连一所学校都没有。在这期间,中国的城市经济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显然,除外部原因外,个体生产方式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突破这一制约,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农业道路,为农业生产力实现新的飞跃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成为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唯一正确选择。事实上,几乎与城镇土地进入市场同步,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在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着。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预示着决定中国农村命运甚至是中国命运的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将在全国推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第四次“统分循环”拉开了帷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中国经济的命脉。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轨迹的缩影,贯穿其中的主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农民艰难但却锲而不舍地探索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其中的关键是土地制度。60年中,中国农民享受了作为土地主人的喜悦,更经历了长达20年反复折腾所带来的彷徨、痛苦和贫穷。直到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起,他们才开始真正把自己的命运和赖以生存的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土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问题,是中国极为敏感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敏感到甚至和中国姓“社”还是姓“资”联系在一起。今天,我们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时,其实是绕开了一个本不应该绕开、也无法绕开的问题——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本身就是一个主体不明确的法律概念。集体所有到底是谁所有?如果说是农民集体所有,那么所有者以什么样的形式主张自己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包含哪些内容?农民和土地之间隔着所有权这样一座高山,所谓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其实是很脆弱的。尽管中央反复重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但因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在执行中给县、乡级政府甚至村委会留有了足以产生各种弊端的行政运作空间,致使因土地问题而产生的争议甚至群体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我们至今没有一部《土地法》,没有一个完善的足以保证农民对于土地权利的法律体系。因此,确保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主体地位的政策,在执行中可能会大打折扣。
中国农民的土地梦一直圆了60年,四次大规模的“统分循环”记载了中国农民的全部喜悦和忧怨。在城市经济中,投资主体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并显示出了巨大优势。我们不能主观地认定农村土地私有制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却可以认定,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会制约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初步现代化的关键在农村,中国未来的希望在农村。我们期盼着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能启动中国农村新一轮的改革;期待着在希望的田野上,迎来硕果累累的金色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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