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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 “十三五”规划

2017-11-09 10:05 厅计财处 省农安办

为进一步打牢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部署,特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形势

“十二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农业部门的推动下,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条件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安全水平较高

2009年农业部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为94.6%,在全国排名末尾。“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农业厅的组织和推动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了跨越式提升。2011-2015年,农业部对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均超过98.5%,比2009年均提高3.9个百分点以上,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受到农业部的高度肯定。

(二)安全基础不牢

当前,虽然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十分脆弱,潜在的安全隐患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来自农产品产地污染的安全隐患较多。 近几年的监测结果初步表明,湖北省少数水稻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湖北省部分地方工业“三废”、生活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过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正呈加重趋势。

2、来自农业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的安全隐患较多。在农业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湖北省农业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仍以单家独户分散式经营为主要形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由此客观上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甚至缺失,难以统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效益,对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不学习、不遵守,经营、使用禁限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兽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生产滥用化学农兽药和肥料,收获、销售未达到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发生比较普遍。

3、来自监管者作为不够的安全隐患较多。一些地方领导固守高产高效和规模速度的传统农业思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只讲形式和概念,不讲落实和绩效,不想沉下来解决监管工作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缺基层监管机构、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监管能力非常弱。加上一些监管人员工作畏难、作风飘浮、按“潜规则”办事等原因,致使部分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得不深入、不规范、不系统、不敢碰硬,存在明显的走过场倾向。

4、来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的安全隐患较多。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某些需要监管的环节和区域未作规定。同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但法律法规并未跟进修改,使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

5、来自标准体系不够健全的安全隐患较多。我国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有3650项,而欧盟有14.5万项,日本也有5万多项。由于标准不健全,使有关部门无法在某些农产品的生产、贮运、检测等方面把握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

综上,稳定当前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较高合格率水平的基础十分不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随时可能大幅下滑,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有可能突然发生。各级政府、农业等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高度重视,居安思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发展机遇较好

当前,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处在较好的发展机遇期,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是中央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的科学判断和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的要求将强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

2、人民群众十分关注。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使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断产生质疑心和恐惧感,并对安全的期望值也不断提高。这既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施加了压力,也给政府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增添了动力。

3、体制改革正在发力。当前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将全面改变当前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交叉和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局面,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

4、队伍制度初步建立。湖北省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监测预警、监管执法等一批监管制度也已出台实施,为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5、科技财力不断增强。“十二五”以来,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各级财政收入也明显增长,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奠定了技术和物质基础。

(四)监管任务较重

面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形势、高标准、严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等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更大,农业部门从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监管任务更重。同时,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任务也更加繁重。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为指导,树立发展高产、优质、生态、安全现代化农业理念,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产品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措施来抓。实行“政府负责、抓大促小、控制源头、全面监管”的策略,打牢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持续稳定和提升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手抓农业产业发展,促进高产、优质、高效,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态平衡、产品安全,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

坚持一手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从生产源头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环节全程监管。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将湖北省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主要任务

围绕工作目标和重点环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

(一)加强产地环境保护

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污染治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生产规模较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生产基地设立长期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及时编报产地环境动态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对污染的耕地实行分类利用和治理,保障产地环境符合相应等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标准。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把甲胺磷、“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国家公布的禁用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行为作为重点进行监管,公安、农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实施严打。依法对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许可管理。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对特殊用途的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实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州、县对口行业监管部门办案实行“挂牌督办,结案报备”的机制,严肃查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工作,大力开展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培训宣传,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安全、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不按产品标签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把握好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休药期),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降低化肥和化学农兽药使用量,减少农产品污染。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

根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制修订各类农产品生产、贮运标准和农业投入品标准。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工作,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活动。鼓励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整村、整乡、整县推进。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人才,着力增强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发展后劲。

(四)严格实行准出制度

对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有包装(指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未包装的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他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四有”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互为条件、互认对接。

(五)建立收贮运监管机制

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全省统一格式规范,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实现农产品产地、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无缝衔接。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全面开展产、购、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六)强化屠宰奶站监管

督促落实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瘦肉精”检测和屠宰检疫同步,凡经检测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七)加强质量安全认证

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农业“三品一标”农产品、HACCP和GAP认证工作,严格把握认证程序,强化证后监管,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不合格和生产过程不规范的认证产品,一律呈报农业部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和品牌,支持鼓励扩大认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

(八)加快建立追溯体系

严格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台账制度,农业“三品”按规定进行包装或标识;督促各类农产品市场的经营者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产地证明;督促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逐步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积极构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监管对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2018年前,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品一标”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到2020年,全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面实行追溯管理。

(九)加强监测预警评估

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和监测预警制度。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建立评估实验室和监测点。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普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风险作出全面科学评判,撰写评估与预警报告,制定防范控制措施。

(十)加强安全县创建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省农业厅实施方案,着力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省国家级安全县达到23个,省级安全县达到37个。

(十一)强化关键岗位监管

大力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即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即农业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服务和监管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签订责任书,帮助建立安全控制制度,开展技术和监测咨询、组织学习考察、通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违法问题约谈等服务活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促进这些关键岗位人员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提升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四、重点项目

围绕“十三五”期间主要任务,配套实施重点项目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在现有乡镇农技推广中心基础上,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的培训、宣传、指导、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证明出具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协助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执法。每个站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购置2-3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仪器和相应配套使用的电脑、交通、音像等设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效能,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省、市、县统一的“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实现“数字化”、“身份证”管理,将有力助推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质量过硬的湖北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湖北省农产品生产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着力构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依托湖北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分期分批认定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规划建立一批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站点,统筹对接国家在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湖北省农产品生产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隐患动态跟踪评价、跨省域风险交流和管控工作,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监管提供及时有效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按照农业部第1869号公告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提升计划,及时更新检测装备,落实机构日常运行维护和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升检测技术能力,有效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合法资质认定,强化机构运行管理,按期完成农业部规划建设的检测体系项目,到2020年,省级和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70%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全面建成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半封闭式监管体系建设

根据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从农产品产地环境到农产品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半封闭式监管,主要实施“七化”监管体系,即产地环境监控化,农业投入品专供化,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化,农产品收贮运环节验证化,农产品市场、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准入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预警化。对“七化”监管体系建设,争取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必须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

落实“党政同责、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市、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级农业部门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推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与农业部门之间、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与涉安人员(社员)之间连环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对各级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落实情况和绩效开展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要严肃查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以罚代刑、谋取私利导致监管工作“走过场”的失职渎职和徇私枉法行为。

(二)建立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核定相应编制。整合乡镇农业站所,依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全面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站)。实行统一核定事业编制,统一核定经费预算。

(三)建立检测体系

本着“完善省级,提高市级,加强县级,启动乡级,帮促企业”的原则,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定量和快速检测能力。积极整合现有农业检测资源,建设功能齐全、分工合理、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省、市、县、乡农业综合质检机构。采取优惠政策,大力稳定、引进和培养农业质检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转经费投入,提高各级农业质检机构管理和检测能力。

(四)建立自律体系

积极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经营主体管理层、涉安岗位生产经营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诚信道德教育活动,增强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引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等相关行业协会自控作用,促进会员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规范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应急体系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和异常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向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信息系统,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

(六)建立信息体系

建立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和会商制度、监管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农业部门与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及会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依法处理恶意炒作、制造、传播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行为。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七)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依靠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组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监测、标准、风险评估与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建议和意见。

(八)建立财政支撑体系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结合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行政执法、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九)完善地方性法规

为了着力强化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农药经营、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对违法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惩处力度,争取省人大、省政府重视,组织专班修改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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