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信| 微博| 繁体 |登录|注册

农村新报报道:“三农”改革又赋新章

2013-11-20 00:00 农村新报

  农村新报讯 编前话
  
  趟改革深水,谋民生福祉。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60条内容,2万余字篇幅,字字珠玑。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主政后首度针对未来十年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提出全面性的改革路线图,其范围之广与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其中,涉及“三农”改革的内容占据了很大篇幅,亮点频仍——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这一系列提法,都对今后“三农”的改革之路提供了新的空间。今起,本报推出三中全会精神的“三农”解读,全方位传达中央政策并提供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决定摘要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农民将享受土地增值的收益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叶剑平
  
  近年来,到处迸发征地拆迁矛盾,其原因主要是城乡之间“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好举措。
  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仍处于“城乡分割”状态,城市和农村土地享有不同权利。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想流转,就必须通过政府征收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可交易。
  在城市地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这样的制度安排势必会遭遇农民强烈抵制。集体建设用地与承包地一样,也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但由于现行体制下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农民无法运用土地财产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之补偿价低、出让价高,农民无法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是大势所趋。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价值的不断显现,再像过去一样只给农民一点钱、一个户口,就让他们被动成为城里人的做法已不可行。未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让他们更多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将提升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大大提升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农村产权确立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 张清林
  
  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部分内容,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实质性提法。
  过去,农村的宅基地、住房都不能流转、抵押或者交换,这和城里人的住房政策完全不一样,使得农民的这一部分财产“有名无实”。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那么,农民将来可以拥有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房产权以及集体经济的受益权。这些都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应该享受这些权利带来的收益。
  今后,农民的这些财产将按市场规则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将更为公开、公正、规范,土地随意被征、农民所获补偿过少的现象将一去不返。不过,当务之急是对这些财产尽快确权。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当时
  
  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 邹进泰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新一轮改革,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我省常年大批农村劳力进城务工,由此便出现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现象。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恰逢其时。
  经过35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形成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存的农业经营格局,但是,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为: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就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做了顶层设计。当前,要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我省各地进行了大胆探索,涌现出钟祥彭墩、天门华丰、襄阳檀溪等好的典型。
  
  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并非“土地私有化”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贺雪峰
  
  我国有9亿农民,任何改革都必须考虑他们的需要。中国土地改革,必须保留农民在农村的就业与居住条件,让农民在进城失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退守家乡,这既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利,也能保持中国现代化的稳定根基。
  三中全会前夕,关于中国要进行激进土改的言论充斥网络,其要点是要推进土地私有化。有的人,也把提倡《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财产权利”解读为“土地私有化”,这是不对的。
  我们要看到,真正能够在城市安居与获得较高收入的农民是很少的,许多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可以在城市体面生活下来的稳定就业与收入条件,他们将来老了,很可能还要回到家乡。鼓吹“土地私有化”,这种权利容易变成一次性交易的权利,可能导致农民处置土地后无家可归,农民不再能依托农村和农业,造成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
  我认为,土地不能私有化,也不宜片面市场化和资本化。我们要明白,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应该是保护弱势农民和弱势农业的基本空间。市场话语从来都是强势群体的话语,土地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的最后保障,这个基本权利和最后保障是不能用市场来交易的。
  (记者方桐 樊涛 肖敏 戴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