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程序规范破局职业索赔筑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防线
【摘要】 随着市场监管领域对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持续规范,职业索赔现象呈现向制度尚待完善的农业农村领域“迁移”趋势。当前,农业农村领域因缺乏专门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规定,基层执法普遍存在“投诉”与“举报”概念混淆、程序适用错误等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被纠错与行政诉讼败诉风险显著增加,严重消耗行政资源并削弱执法公信力。面对挑战,荆州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明确程序界限、制定规范文书、强化指导培训、构建协同共治机制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探索构建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体系,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营造健康市场环境提供了实践路径。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困境,总结荆州实践,并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程序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一、引言:新规下的“迁移”挑战与农业农村领域的程序短板
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紧随其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于2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监管进入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然而,制度的完善在遏制市场监管领域乱象的同时,也产生了“挤出效应”,致使部分职业索赔人将目光转向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复杂、投诉举报程序尚存模糊地带的农业农村领域。
职业索赔人通常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善于利用程序瑕疵来施加压力,其行为动机并非单纯维护公益或自身实质权益,而是追求高额赔偿或举报奖励。这对基层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能力,特别是程序正当性提出了极高要求。核心困境在于,农业农村领域缺乏如同市场监管部门那样清晰、可操作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文书格式。尽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案件查处有一般性要求,但并未区分“投诉”与“举报”这两种不同法律属性的行为及其处置流程,对恶意索赔认定也于法无据。实践中,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参照市场监管领域的成熟规则,要求对二者进行“分轨处理”,这使得制度基础薄弱的农业农村部门面临巨大的履职风险。
二、现实困境:程序混淆的具体表现及其衍生风险
程序意识的缺失和制度依据的空白,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置投诉举报时易出现以下典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败诉点。
(一)角色错位,投诉与举报程序混用。一是将投诉误用举报程序处理。对于消费者因购买农资产生的民事争议,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条例,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并组织调解。但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将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忽视了法定的告知、调解程序和时限要求,构成程序违法。二是将举报误用投诉程序处理。对于反映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本应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实践中,却通过权益争议调解的方式,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从而导致“有案不立”的问题出现。
(二)责任虚化,转办环节告知义务履行不当。一方面,在收到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投诉举报件时,部分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只需将投诉举报材料转办至有管辖权的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便可万事大吉,却未向投诉举报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这种“一转了之”的做法,同样构成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当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件时,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便可置之不理,既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也未告知其他维护权益的途径。
(三)认知偏差,对法律属性和办理目标理解含混。部分执法人员对“投诉”与“举报”的法律定性、办理目标以及相应的程序要求缺乏系统性认知,惯于凭借经验“以一套流程走到底”。这种认知偏差,在职业索赔人有针对性的“程序狙击”下显得尤为脆弱。这不仅让执法部门在复议、诉讼中处于不利态势,更在客观上为职业索赔人通过反复提出程序异议来谋取利益提供了空间,形成了“行政资源被消耗——执法公信力受损——职业索赔更为活跃”的恶性循环。
三、破局之道:荆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实践与探索
为扭转被动局面,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程序正义”为突破口,主动进行制度建构和能力提升。
(一)建章立制,筑牢程序规范的“防火墙”。结合机构改革中撤销市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实际,理顺局机关内部处置流程。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制定《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内容上分别明确投诉、举报处置程序,转办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处置。随后向当事人寄送《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将投诉举报件分送至有权限处理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投诉举报件分送至对口行业监管科室加强督办指导。
(二)强化指导,提升依法行政的“内功力”。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认知短板,开展培训与教学。在受理环节,明确投诉侧重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民事争议,核心是调解维权;举报侧重查处违法行为,核心是案件查办。办理程序上,明确投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履行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告知程序,并组织调解;举报应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七日内完成核查,最长不超过十四日的要求,决定是否立案。并核实违法行为是否直接涉及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选取本地区或外地的复议纠错典型案例和败诉案例,如“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被纠错”“因混淆程序导致超期立案被认定违法”等,进行深入剖析,让执法人员深刻理解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和后果。为基层拟定了标准化的受理告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等文书模板,提供“傻瓜式”操作指南,降低因文书不规范引发的程序风险。
(三)协同共治,构建长效治理的“联动网”。主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建立沟通机制,借鉴市场监管领域“分轨处理”成熟经验,共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特征信息,商请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认定农业农村领域职业索赔人。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尤其是针对农业投入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方面的形式违法问题,助力市场主体提升合规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因非主观恶意造成的形式瑕疵。
四、结论与展望
职业索赔向农业农村领域的“迁移”,既是严峻挑战,也是倒逼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契机。荆州市的实践表明,将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程序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是应对当前困境的有效策略。通过构建清晰的责任体系、规范的流程标准和有力的能力支撑,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因程序违法导致的履职风险,有效压缩职业索赔人的不当牟利空间,更能保障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秩序。
未来,我们期待国家层面能尽快出台适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文书格式,为基层农业执法提供更权威的制度依据。同时,农业农村部门应继续坚持依法行政理念,持续优化内部流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融入社会共治格局。唯有如此,才能使投诉举报渠道真正发挥其监督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权益的积极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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