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确保完成《湖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高质量推动全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现制定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付向阳;电话:027-88863685。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对象为我省已完成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的县(市、区)。评价内容为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成效、项目管理、运行维护和社会效果等。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价。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10日前,各县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分解及项目审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以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20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县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县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3.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评价得分=县级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县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8个县确定为拟激励县(原则上粮食主产区县不少于5个),另外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2个县进行激励。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县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下年度3月10日前将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对每个激励县安排5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要情简报、新媒体等,对激励县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省的效果。
第八条 各县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县,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省政府办公厅激励名单,并适当调减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8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9年、2020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附件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查评分 |
评价依据 |
1 |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20 |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含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下同)不低于年度任务的,得20分;建成面积低于年度任务的,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 |
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是指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资金时,任务清单中明确的年度建设任务量。评价年份无任务清单时,不纳入当年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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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 质量 |
5 |
工程建设质量达标的,得5分。在抽查过程中,对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6项工程,每发现一项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有关部门抽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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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 质量 |
5 |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采取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保水保肥、控污修复等单一措施或综合措施,使建设后耕地质量等级有所提升的,措施覆盖面积达90%及以上的得5分;不足90%时,每下降15%,扣1分,扣完为止。 |
各县自查报告和抽查报告,以及相关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相关台帐等;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评价的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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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后管护利用 |
5 |
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县级制定的工程管护制度文件等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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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和制度保障 |
5 |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得5分,每发现一项不达标的,扣1分。 |
县级报送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的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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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图 入库 |
5 |
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成总规模占实际建成总规模100%的,得5分;每减少20%,扣1分,扣完为止。 |
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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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 耕地 |
5 |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核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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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制创新 |
4 |
经同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获得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主动开展农业农村厅布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且成效突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县级报送的相关佐证材料及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管理掌握的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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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资金 |
15 |
有稳定的地方财政资金来源,足额承担地方财政应分担的投入并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15分;每减少10%,扣1.5分,扣完为止。 |
地方财政相关拨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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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资金 |
3 |
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相关佐证材料和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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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规划及储备 |
6 |
按照要求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建立项目储备库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县级编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相关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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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度任务落实情况 |
6 |
县级按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及时落实到具体区域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
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任务及项目计划执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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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年度建设进度 |
16 |
按照要求定期调度农田建设项目进度的,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当年开工建设的(含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年度任务80%以上的,得10分;比例不足80%时,每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 |
以相关统计及日常监管数据为依据。 |
注:1.开工实施节点一般从监理单位发出项目开工之日算起;
2.本表第1—10项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口径含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任务清单分配到县的面积任务及以往年度结转的建设任务在当年的完成情况;
3.本表9—13项用于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价,统计时间为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的新立项项目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进展情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