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9日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和《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农发〔2020〕18号)、《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9〕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为全省承担有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激励对象为各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建设进度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利用、日常工作调度等。得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条 下年度1月10日前,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见附表)对本县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县级自评报告,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平台。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监测数据、定期调度、实地评价等日常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县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各县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同时,根据各县综合评价得分得出所属市(州)综合评价得分(为所辖县平均分),再按相应的权比计算出当年度市(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得分(当年度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取全省平均分)。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综合评价得分靠前的8个县(原则上粮食主产县不少于6个)和较前一年评价结果相比排名提升最多的2个县作为拟激励县。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或排名提升相同的县,依次按照当年度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占年度任务比例、竣工验收情况、上图入库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县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激励县名单,在分配下年度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九条 省委、省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通报批评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进行批评性批示的,以及被厅级以上(含厅级)部门领导约谈,审计和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舆情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况的,不予以激励,并适当调减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省政府大督查或专项督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通报表扬的,将适当加分。
各县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材料的县,将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当年度”从2022年开始,相应的“下年度”从2023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农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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