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以下简称“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三小”食品安全工作
“三小”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产物,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经济、便捷、工艺传统、特色鲜明等特点,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对传承中华传统饮食文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省食品“三小”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生产经营条件较为简陋,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食品安全隐患多、风险大,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频发的高危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监管,“三小”食品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影响和制约我省“三小”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三小”食品安全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保障“三小”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绿色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方法、新手段,解决“三小”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着力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三小”食品生产经营新秩序。
二、全面落实“三小”食品安全责任
(一)落实“三小”主体责任。“三小”业主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诚信自律。要严格按照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食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记录、过程控制、产品追溯及召回等制度,确保其生产经营条件始终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始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建立“三小”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三小”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三小”监管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开展许可登记、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制定,完善地方标准体系,组织开展“三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三小”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小”的注册登记、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等工作。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摊贩和占道经营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三小”生产经营区域、经营场地、经营时段的划定以及市容维护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三小”造成的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侦办“三小”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教育、民政、林业、旅游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校园周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三小”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三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引导“三小”进入集中加工区、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允许“三小”生产经营食品清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清单,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动态调整。要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三小”改造生产经营条件,实施良好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购销记录制度,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大力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将地方特色食品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争创知名品牌,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提档升级。
(二)实施网格监管。各地要将“三小”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乡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划片分格、责任到人”的原则,把“三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监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三小”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办案。要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建立协管员、信息员培训上岗、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三员”的联动作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三小”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认真组织开展“三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三小”落实环境卫生、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针对“三小”的地域风俗、季节更迭和行业特色等特点,采取动态监管、错时监管、有因监管、例行检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排查风险,消除隐患。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三小”综合整治,引导一批“三小”进入集中加工区、经营区生产经营,规范一批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三小”,淘汰一批不愿整改或整改后长期不达标的“三小”,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的“三小”。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管平台,实行风险排查记录制度,实现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痕迹化。
(四)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为“三小”食品检验检测提供便利服务。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食品检验检测职能,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抽检信息平台,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三小”实际情况,制定“三小”食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确定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重点对象,明确抽检频次和数量,切实增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及时公开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和查处结果,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实行严惩重处。始终保持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故意从事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处罚结果公开等方面的密切配合,形成严惩重处的工作合力。
(六)加大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小”经营者的许可登记、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及时发布“三小”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手段震慑违法、约束执法、褒奖诚信。
四、健全完善“三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健全完善规范管理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确保“三小”安全监管有章可行、有法可依。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建立“五个一”(一份承诺书、一份检验报告、一套工作服、一套记录档案、一块公示牌)和“一票通”管理制度,明确小作坊向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供货必须提供“一票通”,明确记录小作坊名称、地址、许可证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日期、购货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对食品摊贩要实行统一路段、统一地点、统一时间、统一标识、统一卫生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服务管理、统一信息公开等“八统一”管理。对小餐饮要建立从业人员持证(健康证)上岗、环境卫生管理、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采购记录以及量化分级外置化管理等制度。
(二)健全完善社会共治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检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三小”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成立自治管理组织,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系统规范。加快推进“三小”食品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成立志愿者队伍,聘请公众代表共同参与“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健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有奖举报资金,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公众依法举报“三小”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三小”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三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开展客观、真实的宣传报道,引导“三小”增强诚信守法意识。
(三)健全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创新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建立“三小”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三小”,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三小”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发布“红黑榜”。建立“三小”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三小”实施行业禁入;对从严管理、诚信守法的“三小”,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其做大做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氛围。
(四)健全完善监管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辖区内监管工作需要,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充实基层监管人员,配足配齐执法装备,提高基层监管能力,为强化“三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五)健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进一步完善“三小”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和问责机制,对辖区“三小”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
“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现就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农安)和公安部门联动监管(以下简称“三安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统一行动、协同配合、各尽其职、快速处置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无缝衔接,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三安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重难点工作,部署重大联合专项行动,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的重大问题等事项。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农业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各部门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单位可提请临时召开会议。
三、强化监管协作联动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各级农业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至2017年底,80%以上的相关企业配备快检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两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协调,根据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厘清监管职责,统筹监督抽检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一票通”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三)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建立食用农产品输入、输出型应急事件处置合作机制。依托舆情信息平台,对食品安全重大舆情进行跟踪监测,联合督查督办,妥善处置重大舆情事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四、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一)加强专业侦查队伍建设。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全部挂牌成立,确保人员编制足额到位;采取派驻联络室或警务室的方式,安排适当警力在农安、食安部门办公,加强行刑协作,提前介入案件查处;理顺案件管辖机制,确保案件统一归口,实现全省一盘棋。
(二)加大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力度。对于国家部门转办、省级领导批示以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食品安全重大涉嫌犯罪案件,由公安、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商定行动方案,实施联合打击。
(三)建立食品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要根据刑事办案需要,优先受理、优先分检、免费检测、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依托现有检验检测资源,依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为刑事司法鉴定提供高效、便捷、科学、准确的技术支撑,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涉案食品鉴定难的问题。建立食品稽查专家库,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专业鉴定、技术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优势,参与涉案产品鉴定等工作,为案件查办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规范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各级公安、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案发地或案件移送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案物品的收缴、运输、贮存和管理工作,在联合办理食品刑事案件结案后,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案物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五、开展联合专项行动
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联合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专项行动,统一行动部署、集中调度执法力量,实现综合施策、协同监管,凝聚联合打击的合力。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加强风险交流合作。建立“三安联动”风险分析、研判、交流、共享机制,每季度综合梳理三部门意见和建议,确定风险交流主题,召开联络员交流会,有效整合执法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有关信息,明确联动监管重点,提出具体防控措施,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提升“三安联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三安联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及案件查处等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及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信息,采取联合公布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布及时、准确、客观。各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遵守保密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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