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讯(记者彭磊、通讯员张劲)为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10起典型案例。
一、屈某华网络经营假兽药、曾某杰伪造假兽药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12月起,武汉市农业农村局陆续收到某宠物用品店相关投诉举报、线索移送9件。经查,该店在拼多多开设 “板娜娜赛鸽用品店”,销售兽药按假兽药认定;店铺多次变更注册地址规避监管,硚口、经开区、青山三处注册地址实地核查均无经营痕迹,已两度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部门协调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函告拼多多平台,实施重点管控。但该店继续使用伪造的青山区行政审批局兽药经营许可证售药。2026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转办线索,反映有团伙批量伪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研判,两起线索高度关联,涉嫌犯罪,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青山分局。
经查,屈某华团伙异地网售假兽药货值600余万元;曾某杰团伙伪造贩卖假证,非法获利40余万元。警方赴多地抓获嫌疑人13名,捣毁制假窝点,斩断犯罪链条。目前,屈某华被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办;曾某杰团伙6人已被提起公诉。
二、宜昌市某植保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6年3月,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抽检发现,闫某及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 “一片火”牌88% 草甘・甲・乙羧可溶粒剂不合格,有效成分不达标。经溯源,涉案农药由枝江市某植保公司供应,案件交由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理。
经查,该植保公司 2025年12月从安徽一家生化企业购进该农药12件共2400袋,采购额6480元,2026年3月向闫某、某农资经营部售出6件。抽检后,货物全部退回该植保公司并返还厂家,实际仅售出19.5元货值。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15000元,并将生产企业违法线索移交属地主管部门。
三、荆门市黎某某经营禁用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3月11日,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钟祥市转办线索,黎某某向当地门市部销售甲拌磷、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在黎某某农资门店查获禁用农药 10% 甲磺隆可湿性粉剂 4000小包并先行登记保存,3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黎某某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范围不含限制使用农药,涉案 4 款农药货值1660元,违法所得660元。其行为涉嫌经营禁用农药、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因无法追溯农药来源,该局将案件移送掇刀公安分局。公安审查后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退回案件。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作出处罚:没收10%甲磺隆4000小包、违法所得660元,罚款15000元。
四、天门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以非兽药“猫山王呋虫胺”冒充兽药产品案
2026年5月25日,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淘宝平台店铺“泰昱宠物用品”所售名称为“蚤立清滴剂宠物驱虫药猫狗体外虱子蜱虫专用小狗狗体外驱虫喷雾剂”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查证,该产品为农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相关规定,当事人将农药产品“猫山王呋虫胺”在淘宝平台店铺“泰昱宠物用品”中以兽药名义经营,属兽药范畴,应按照兽药管理。当事人经营以非兽药“猫山王呋虫胺”冒充兽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猫山王呋虫胺”兽药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猫山王呋虫胺”128瓶、没收违法所得1656.24元、并处2.1倍5191.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堰市张湾区某机械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6年4月8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湾区某机械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1月12日期满到期后未申请延续。当事人因病住院长期停业,于2026年3月25日恢复经营,将9种农药摆放于货架、柜台用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9种农药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实际对外销售。经核查,涉案9种农药中有6种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应当按劣质农药处理,全部涉案农药货值1173元,其中劣质农药货值723元。
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未申请延续仍从事农药经营,同时存在无证经营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十堰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量当事人因病住院长期停业的客观因素,其许可证过期后恢复经营至案发时仅15天,期间没有售出农药,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在发现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湖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7月,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线索移送函,称某(湖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HAIBUS蚂蚁喷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疑似为假农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4栋2层202室-3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货架展示产品中未发现HAIBUS蚂蚁喷剂产品,1688平台某(湖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网店已注销,但其工商营业的执照仍存在。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未查询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相关规定,该产品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经查询核实,该涉案产品HAIBUS蚂蚁喷剂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应当按假农药处理。经立案调查,某(湖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3次从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HAIBUS蚂蚁喷剂产品144瓶,全部在1688平台网店销售完毕,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82.87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2.87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农药的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七、仙桃市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6年6月,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信访投诉举报线索对仙桃市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鱼虫一扫光”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水产动物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范畴,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产品的行为,应依法按假兽药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鱼虫一扫光”产品1件(20瓶/件),涉案货值金额2360元,实际违法所得2280.69元。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0.69元、罚款59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违法生产假兽药线索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八、宜城市某农资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6年4月,宜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宜城市某农资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3%阿维菌素(杀虫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应依法按经营劣质农药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3%阿维菌素水乳剂37瓶,规格为100g/瓶,涉案货值金额为185元,无违法所得。针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宜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3%阿维菌素(杀虫剂)37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7月,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资部开展整改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涉案劣质农药已作规范处置,整改到位。
九、黄石市阳新县方某伟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6年1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阳新县种植户方某伟种植的草莓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线索。2026年2月2日,经农业农村部农业环境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检测,送检草莓样品检出国家禁止在瓜果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克百威”,涉嫌违法。经阳新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方某伟长期在阳新县从事果蔬种植经营。2025年7月,其家属通过网络购买国家禁止用于瓜果蔬菜的高毒农药克百威,并施用于草莓种植地块,用于防治地下害虫,导致草莓及地块土壤存在克百威残留。涉案草莓尚未成熟、未采收、未流入市场销售。执法机关立即对涉案种植地块依法进行查封,监督当事人将涉案的草莓销毁处置。当事人在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符合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违法情形,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阳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十、潜江市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7月,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渔洋镇新台村四组某农资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货柜摆放有农药24-表芸苔素内酯.乙烯利46瓶(25克/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38袋(10克/袋)、烯啶.吡蚜酮48袋(10克/袋),该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潜江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农资经营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949元,已销售18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没收农药产品、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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