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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依托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

2019-03-09 15:59 厅扶贫办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办):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精神,按照《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办关于开展产业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15〕27号)要求,结合各地农业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力,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一对一”精准帮扶机制,帮助精准脱贫为重点,不断探索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精准脱贫和发展生产的有效模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一户一策。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特点,立足当地资源禀赋,通过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每个贫困户的家庭情况,分别确定结对主体、制定增收脱贫计划,一户一策地组织实施。

(二)主体主动,分类带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具体带动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包村包户,结成“一对一”精准帮扶对子。对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贫困户,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等办法,引导贫困户选择发展产业。对困难较多贫困户,通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

(三)政策扶持,多方参与。各级农业(经管)等相关部门要优化扶持政策,用好项目资金,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帮助制定帮扶带动实施方案,宣传动员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业产业脱贫工作。

三、主要目标

加快培育壮大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保一个县市做大做强一至二个龙头企业、一个乡镇做大做强一至二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个村做大做强一至二个农民合作社、一个村民小组做大做强一至二个家庭农场。建立正向激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结对帮扶带动机制,将结对帮扶带动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与政策支持、项目扶持紧密挂钩。被认定为县级以上的现代农业园区、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县级主管部门要协商明确带动贫困户数量、帮扶产业、增收方式和脱贫目标,要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的贫困户占到产业脱贫贫困户的一定比重。要做到帮扶对象户户有产业、家家有技术、利益有分享、产业能脱贫、尽快能致富。

四、重点任务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6号),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行动”,支持贫困乡、村建立一批市场信用好、经济实力强、营销渠道广、带动作用强的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带动更多的贫困户实现产业脱贫;完善贫困地区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牵头,联合贫困户、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联盟等,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带动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把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增收情况、是否建立稳定合理的增收机制等作为奖补扶持的前置指标。切块下达给贫困县的农业发展资金,与其他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量身打造一批产业脱贫项目,以帮扶带动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为承担载体,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创建优势品牌,支持开展“三品一标”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品牌知名度。在37个贫困县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各级农业担保公司重点对象,通过担保融资、财政贴息、政策保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长效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贫困户构建“产业经营共同体”,共同分享经营利益,完善产业扶贫精准脱贫的长效机制。支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加入经营主体,由经营主体帮扶带动发展农业产业,在增加家庭经营收入的同时,获得交易量返还和按股分红的收入。引导无经营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土地出租、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租金和股金分红收入,贫困户通过打工获得工资性收入。经营主体承担产业扶贫项目的,要把项目资金量化到帮扶贫困户的个人账户,使贫困户持有股份,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为贫困户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收、联种联收等服务,降低贫困户的生产经营成本。探索“贫困户+”模式,建立“贫困户+企业(园区)”、“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服务组织”等长效经营模式和长效利益联结机制。

(四)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带动数量。各级针对新型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组织等项目要将精准带动贫困人口脱贫作为立项的必要条件和硬性约束,在项目指南、项目计划中明确带动贫困户的要求。各类承担实施财政扶持项目的经营主体,要根据带动能力和承担项目情况,确定相应的贫困户帮扶带动数量。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重点龙头企业要在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承担任务,明确带动数量。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指导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签订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协议,明确带动的贫困户数量、利益联结机制、增收目标等内容,做到经营主体个个有帮扶带动任务,贫困户户户有帮扶带动主体。

(五)提升农业产业扶贫贫困户组织化程度。贫困县要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契机,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产业扶贫精准脱贫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贫困村,按照“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思路,全面进行村级资产的清产核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成立包括贫困户在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能够开发经营的资源性资产,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外来资本,通过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建立利益共同体,收益按股分红。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要更多地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六)加快建设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引领功能,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牵头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物流服务,增加扶贫产业聚集度,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拉动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产条件的贫困户进入产业链条增收脱贫。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有条件的贫困村可以通过集中流转土地,参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引导有能力的贫困户发展适度规模的种养业。

五、实施要求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农业部门要积极与扶贫部门对接,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准确掌握贫困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贫困户基本情况,精准识别农业产业扶贫贫困户。同时要调查掌握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经营情况以及包联贫困村、带动贫困户的真实意愿,制定贫困村、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对接计划。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农业部门要建立产业扶贫精准脱贫监督制度,健全产业扶贫项目效益评估标准和年度考核办法,定期开展督导。要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跟踪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不履行扶贫社会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力的,要及时整改,属于示范单位的要取消资格和授牌,并向社会公示。要成立有扶贫对象参加的监事会,及时公示产业扶持项目帮扶对象、实施进展情况和帮扶带动效果。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县级农业部门要在近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帮扶带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指导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完善好的经验,树立好的典型。对探索的成功带动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带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上阵,制定推进方案,强化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做好与产业脱贫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调,争取支持,齐心协力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帮扶带动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相关部门要围绕贫困地区农业产业扶贫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帮扶带动,加强政策创设和资金投入。凡积极参与扶贫,带动贫困户数量多、效果好的,在示范评定中,要优先推荐、优先认定,各类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支持。有序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制度、经营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赋予贫困户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分配、有偿退出等权能,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行为。落实好贫困地区新型经营主体用地政策,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鼓励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宣传产业扶贫政策,及时总结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产业扶贫的经验,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及时跟踪报道。省农业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取得实效。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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