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某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合作社应当采取会员制、封闭性管理经营模式,业务范围“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不得将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为会员,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
案情回顾
:某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8月15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合作社从成立之初便脱离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发展代办员以宣传单或者口头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合作社以年息5.13%吸纳存款,再以1.2%的月息放贷的运营方式公开向30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4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披上所谓合法外衣。涉案农业合作社负责人为了蒙蔽群众,成立专业合作社,办理齐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并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同时宣称具有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群众见到相关手续齐备,往往不深究是否具有吸储存款资质,便将大额存款存入合作社。
二是以吸纳入股股金名义吸收资金。合作社在吸储存款时向群众宣传是以发放股金的形式获取收益,同时以高额收益为诱饵,且此案中该合作社另有三家连锁,使许多有短时间致富思想的群众上当受骗。
三是夸大和虚假宣传造势。聘请代办员为揽储业务员,主要向辖区农民群众宣传,吸储存款。
四是向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款赚取利差。该专业合作社不以合作社成员的生产经营为主要服务对象,而是用于向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款以赚取利差。
案件警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额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普通群众尤其是农民朋友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集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问一问。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询问合作社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是看一看。合作社是否采取开放式面向与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外的社会不特定人群开展业务;是否以不特定分红方式承诺给付相对固定高息;是否将吸收资金用于向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盈利或投资其他非农业合作社内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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