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涉农领域非法集资要当心!
非法集资到底咋回事?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三农”“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以“低成本、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管理原则,超范围非法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高息放贷赚取利差,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资金受损严重。
一、表现形式
(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以吸收社员方式,掩护非法集资实质。
(三)以实体项目生产经营为名,超额吸收资金。
(四)以网络种养殖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风险提示
(一)涉农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普遍性特征: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不参加没有真实项目的投资活动。农民合作社、企业负责人需守法经营,遇资金困难时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避免因一时贪念走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道路。
非法集资主要罪名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避坑“三要、三不要”
1. 要理性,不要侥幸。
2. 要稳健,不要冒险。
3. 要警惕,不要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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