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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2 16:05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鄂农办发〔2021〕36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为明确分工、厘清责任,加强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为加强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

第三条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应全部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无盲区。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开展监督管理,防止随意监管、越权监管。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程序审批事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以及合法有效;是否达到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审批改备案管理事项。是否已按备案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以及合法有效;是否满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以及合法有效;是否达到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取消审批事项。是否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负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已实行“审管分离”

改革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许可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管理权限的划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监管职能的机构负责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实施。

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调查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对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首次获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有效期第一个年度内应实行全覆盖检查。

第八条对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抽样检测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跨管辖区域的交叉检查。开展交叉检查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检查结果合法有效。

第十条按照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承诺虚假不实,不具备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因虚假或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两年之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审批改备案管理事项和取消审批事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然不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得公开或经批准不予公开的事项外,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和湖北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自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本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移交时应提供监督检查文件依据、案件移交函、涉嫌违法的证据等资料。

调查处理结果应在作出处罚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北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监管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对保存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保存期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因虚假或不实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以及因违法被行政、刑事处罚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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