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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 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通知

鄂农办发〔2018〕38号

2018-10-25 10:51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

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通知

(鄂农办发〔2018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农办计〔2016〕50号)等文件精神,防止审批过程中产生不廉不公等问题,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管理权限

(一)调整项目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权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于由省农业厅审批的初步设计项目,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的相关变更审批权限和竣工验收权限,由厅计财处调整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

相关权限调整后,项目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的相关变更,由厅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起草文件,厅计财处会签,省农业厅发文。项目验收由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计财处组织专家验收。

二、强化审批制度建设

(二)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办法。梳理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职责、权限、监督,加快修订农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清理不适应简政放权要求的规定,调整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

(三)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现有专项类型和特性,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审批方式和管理程序,落实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

(四)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根据国家和我省“三农”政策需要,编制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坚持开门编规划,广泛听取专家、地方农业部门、各类承担主体等方面意见,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标准和选项条件等内容,细化实化规划项目选项条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增强建设规划对投资项目安排的约束效力,除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或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另有明确要求外,绝不允许超规划安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建设规划确定的选项条件,按程序立项批复。

(六) 依据规划储备项目。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据规划确定的投资方向筛选项目,按期更新储备项目,避免因储备不足而临时安排、突击安排项目情况。

四、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七)公平公正受理。项目申报指南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严禁不受理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项目,确保各类建设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参与竞争。

(八)科学规范评估。在项目评估前,对每类项目制定统一明确的评估细则,明确评估标准和程序,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开展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独立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动态更新项目评估专家库,逐步实现项目评估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坚持“谁评估谁负责、谁下结论谁负责”,对可行性评估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取消评估资格,并追究评估单位责任;对干预评估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严格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实行行业处室、单位推荐,厅计财处初选,厅长办公会审定的程序,每个环节都必须集体研究决策。对评估不合格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以及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失察责任。

(十)不得违规干预项目审批。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和地方农业系统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预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为项目申报单位打招呼、递条子。

(十一)不得私下接触申报对象。省农业厅及地方农业系统从事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宴请、娱乐安排、礼品礼金等消费性支出。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时,应安排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接待人员应两人(含两人)以上。

五、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十二)强化业务主管处室和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业务主管处室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职责,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审批权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建得快。

(十三)加强省级抽查监督。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项目单位自查、厅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厅计财处会同厅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将加大项目监督管理力度,重点进行督查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项目安排等方式予以处罚。

(十四)加强市(州)项目监管工作。市(州)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制度约束,经常开展项目建设培训和项目稽查,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查验工程建设质量,促进项目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十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督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同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有举报反映的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

(十六)创新项目选拔方式。对规模大、影响广、关注度高的项目,探索推行竞争性选拔机制,在书面评审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答辩、专家遴选、当场公布结果的做法,提高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十七) 及时公开项目审批信息。建设规划、项目指南、评审标准,自文件生成之日起予以公开,相关重点内容应开展必要的宣传解读。按照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对拟立项项目基本信息须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立项批复文件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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