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订了《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5日
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头雁”项目管理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培育机构“头雁”项目全过程实施工作。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度培育工作要求和重点,制定并印发年度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对“头雁”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管理和考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头雁”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培育机构遴选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国涉农本科院校,公开遴选培育机构,数量控制在3所之内(含3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集中教学场所、线上线下教学设施设备、食宿保障条件、体验式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第六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能够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师资队伍。
第七条 培育机构应配备教学管理队伍,具备教学管理能力,能够精准定制培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综合组织保障能力,整合资源,为学员提供创业孵化和跟踪指导服务。
第三章 培育对象遴选
第六条 培育对象遴选遵循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首推责任,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高素质农民等培训项目优秀学员,纳入培育对象推荐范围。要分级建立和完善“头雁”人才数据库,做好培育对象储备。原则上每期推荐人数与培育计划数的比例为1.5:1,省级产业部门会同培育机构负责对象甄选。
第十条 培育对象一般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爱党爱国爱农业,热心联农带农,身心健康;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发展势头良好。
第十一条 培育对象遴选重点面向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种养大户及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负责人、规模种养大户、股份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优先纳入培育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员,不在遴选范围内;已选派过“头雁”的合作社或企业等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
第四章 培育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 培育机构要建立“头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头雁”项目工作专班,明确教学组织、后勤保障、跟踪服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头雁”项目以产业为导向,重点聚焦湖北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发展,培育周期为一年,包括集中授课、线上学习、考察互访、帮扶指导等方面,对带头人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年度培训完成数不得少于下达计划数。
第十五条 培育机构要制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训前调研、教学计划、跟踪指导以及资金预算等方面,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线下集中授课采用小班制教学,原则上不超过60人,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可选择分段完成。线上学习依托头雁培育管理系统、优质学习平台等组织开展,课时数不少于60学时。培育机构要严格考勤制度,及时跟踪教学效果,省农业农村厅安排专人跟班督学。
第十七条 培育机构要加强后勤保障服务,确保“头雁”学员集中授课期间,吃住在校内,能够享受在校大学生同等待遇。外出现场教学,要强化组织纪律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培育机构要会同学员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服务,联合涉农科研院所、推广部门、产业技术体系等专家,组建创业孵化指导团队。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每名学员开展跟踪指导服务不少于2次。要发挥高校资源优势,对接优质资源,为“头雁”学员搭建展示、发展、推介等平台。积极组织“头雁”学员开展省内外考察互访,互学互鉴。鼓励提供在线学习、科技交流、人才引进、品牌推广等长期服务。
第十八条 培育机构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头雁”学员担任在校大学生的产业导师或创业导师。遴选优秀“头雁”学员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作为示范基地、实训基地。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整合系统资源,积极争取组织、妇联、教育、人社、团委、退役军人事务、金融等部门对“头雁”学员的服务与扶持。可依托“515”院士专家服务产业链、乡村振兴荆楚行、人才组团式帮扶等活动,为学员提供技术指导、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服务。可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学员,优先纳入承担涉农项目、评先表彰人员候选名单。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头雁”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年度任务,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头雁”项目采取定额测算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培育机构承担的培育任务,按照每位学员2万元标准,制定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头雁”项目资金分两批拨付到培育机构。首批拨付70%,用于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部分。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机构要制定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科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用于培育工作全过程支出,包括训前需求调研、线上线下培训、实习实训、导师回访指导等,可用于支付教材费、师资费、场地费、耗材费、资料印刷费、课件制作费、培训期间交通食宿费、平台使用费、跟踪服务费等。不得用于培育机构基础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人员工资、招投标费用等与培育工作无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培育机构可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补贴学员往返交通费。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培育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有关开支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或辅助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单独核算,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培育机构要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数据,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育机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学员,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中规范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按程序报送培训申请表等纸质版档案。
第三十条 培育机构负责线下培训工作信息管理,做到一班一台账。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更新绩效目标、实施方案、资金执行等相关项目信息。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考核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培育效果及满意度评价。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完成,逾期未完成,扣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项目任务或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培育机构和各县市要加强培育工作总结和典型宣传,做好农业农村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省级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省级项目验收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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