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1日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核查、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配构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各项相关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明确各阶段质量目标、相关工序及要求,确保质量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五条 规范项目储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末,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立项规模的150%更新省、市、县三级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坚持以“用”为导向,“先建机制、再建工程”,每个单元集中连片规模,新建原则在500亩以上,改造提升原则在1000亩以上。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批复。
第六条 精准勘察设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开展现场踏勘、群众意见征集等工作;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程布局等开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严格审查立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概预算等方面专家对县级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确保初步设计合规、科学、合理,文件材料完整、真实。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八条 依法招标采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对招标采购质量负责。
第九条 严格招投标质量监管。招标文件要科学合理确定招标条件、标段大小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严格审核农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细致审查投标单位质量管理方案,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严禁肢解发包、围标、串标、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条 施工技术交底。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对技术交底质量负责,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质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耕作层质量保护。按照农田建设田块整治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回填操作程序,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现场旁站等方式强化耕作层保护监理。建立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机制,将监督日志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严控材料质量。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材料、商品混凝土、构配件等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并有检验书面记录和经办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严控施工工序质量。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要加强隐蔽工程质量过程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须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
第十四条 规范监理质量管理行为。项目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依法独立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及时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十五条 严格变更管理。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执行。调整或变更行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
第十六条 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公开、透明,防止资金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申请资金拨付,做到申请手续合规、申请资料齐全。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质量复核。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开展耕地质量评价。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参与”制度,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耕地质量等的量化评价,严把竣工验收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完整项目档案。项目验收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同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项目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项目上图入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上图入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上图入库工作机制,确保上图入库质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信息数据以及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日常调度数据,上传项目申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地块空间坐标,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级填报数据的审核批复,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修改,防止出现上图入库数据逻辑混乱、漏报少报、空间偏离等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项目信息数据和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日常调度数据的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数据比对整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项目上图入库空间数据与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整、三区三线划定、河源管理范围、退耕还林和历年上图入库成果等数据叠加分析,填报时要去除非耕地和项目重叠地块,厘清新建项目与改造提升项目边界,确保上图标识数据符合要求、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建设任务。
第七章 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管力量统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审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群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制度,公示省、市、县监督投诉电话,拓宽监督渠道。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质量“黑名单”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面清单,将出现质量负面清单情形的参建单位及时纳入“黑名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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